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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勒索罪与绑架罪,绑架罪是否必须勒索第三方?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8 10:55:02浏览144次

[解释]

一、问题的根源

被告人牟阳、王某绑架被害人,以勒索财物为由,以发生事故为由,强迫被害人向亲友索要财物,并在得到财物后将其杀害。在审判过程中,对于被告的行为应被判绑架罪还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存在不同意见。有关部门已就此案的定罪征求了**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

二、主要争议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应该因故意杀人和抢劫而受到惩罚。主要原因如下: (1)绑架罪是一种复合行为,要求被告人不仅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而且向被绑架人的亲友勒索赎金,否则不适合认定为绑架罪。也就是说,绑架罪需要利用知道绑架并担心被绑架者安全的被绑架者的亲友。这不仅是刑法的一般理论,也是司法实践中广泛认可的。这种观点没有明显的错误,它可以清楚地区分绑架和抢劫。否认上述观点,重新确立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分标准,可能导致理解上的混乱和法律适用上的不一致。 (2)如果仅以绑架的存在作为区分绑架与抢劫的标准,某些案件的认定将不可避免地引发争议和疑问。例如,犯罪人用一把刀胁迫受害者交出他的个人资金,然后看到受害者有一张银行卡,并胁迫受害者从200米外的自动取款机中取钱,并在收到钱后释放了受害者。这种案件应该像绑架或抢劫一样受到惩罚吗?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亲友是否受到威胁不是绑架罪的构成要件。被告绑架被害人是为了勒索钱财,然后以发生事故为由强迫被害人向其亲友索要钱财,这应被视为绑架罪。

三、研究意见和理由

经过仔细研究,**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倾向于同意第二种意见。它认为,绑架并不要求犯罪者自己或通过被绑架者向被绑架者的亲属和朋友告知绑架事实。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应当以绑架论处。主要原因如下:

1.绑架罪不要求勒索第三人。为了构成绑架罪,有必要利用被绑架人的远亲或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全的担忧,即行为人有必要亲自或通过被绑架人向被绑架人的亲友告知绑架事实。这是理论界对绑架罪构成要件的理论解释。然而,从刑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一理论解释是有问题的。(一)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构成绑架罪。 是否利用被害人亲友对被绑架人安全的担忧不是绑架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只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即使勒索财物的行为没有实施,也可以构成绑架罪。例如,被告甲和被告乙计划绑架和勒索钱财,选择他们的同学丙作为目标,然后以玩为借口骗丙上山。

当他们到达山顶时,甲乙双方制服了丙方,并把它绑在山洞里。甲乙双方强迫丙方说出其父母的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相关信息,然后用石头砸死丙方。甲乙双方下山向丙方父母勒索钱财。他们因行为可疑而被下山的部队审问,于是犯罪就发生了。在本案中,“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这一客观事实不能以被告人尚未实施敲诈勒索、被害人的父母未被敲诈勒索为由予以否认,从而否定了绑架罪的成立。 (2)从司法实践来看,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在不断变化。绑架人质后,犯罪分子往往不直接明确地将绑架事实告知被绑架人的亲友并勒索钱财,而是千方百计隐瞒绑架事实,以“车祸”和“赌博输钱”为由强迫被绑架人向亲友索要钱财。被绑架者的一些亲戚和朋友保持高度警惕,并及时发现绑架事件并向警方报告以抓获罪犯。然而,被绑架者的一些亲友未能及时识破,并按要求交付了财产。如果将对第三人的敲诈勒索作为绑架罪的构成条件,案件的性质将不可避免地取决于被害人亲友的敏感性,从而导致对同一行为的不同法律评价。这显然是不合理和不可取的。

2.与本案类似的行为应作为绑架罪处罚,这也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一方面,肇事者绑架了受害者并拘留了受害者几天,使受害者的人身安全长期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其客观危害性大于抢劫,抢劫通常持续时间较短。另一方面,犯罪人以“车祸”为名要求被害人向亲友寄钱,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阻止被害人的亲友报案,从而顺利实施犯罪,避免被警察逮捕,也反映出犯罪更加狡猾、主观和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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