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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认定,绑架罪的适用问题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8 14:05:02浏览94次

一、绑架过程中抢夺被绑架人财物和女性被绑架人通奸的定性问题

1、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抢夺被绑架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定罪。

司法实践中有两起常见的敲诈勒索绑架案件。一是行为人事先有预谋的抢劫,但随后劫持了受害人并勒索受害人及其亲友的财产。由于犯罪人首先使用暴力和胁迫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受害者的财产,这一行为构成抢劫。抢劫后,行为人勒索被害人或者其亲友的财物,绑架或者拘禁被害人,构成绑架罪。这实际上是连续发生的抢劫和绑架两种不同的犯罪。这被认为是抢劫和绑架,这两种罪行应该一起受到惩罚。这种观点更为一致。

另一个常见的情况是抢劫被绑架者的金钱和财物的行为。总之,对于这种情况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抢劫和绑架应该一起受到惩罚,因为抢劫和绑架是基于暴力和胁迫,或者是在持续的暴力和胁迫过程中,被绑架者当场携带的财产遭到抢劫。 第二种观点认为,利用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且无法抗拒的状态而夺取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应被界定为抢劫罪,而应以绑架罪从重处罚。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从犯罪的目的来看,敲诈勒索罪的目的是勒索财物,实际上,它也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抢劫的犯罪目的也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抢劫侵犯的对象也是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手段。绑架是一种持续的犯罪,其目的是在勒索之后占有被绑架者或其亲属和朋友的财产。如果将暴力绑架或拘留的实质行为同时作为绑架罪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则违背了刑法理论中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另一方面,行为人绑架被绑架者是为了获取被绑架者或其亲属和朋友的财产。与被绑架人携带的财产和被勒索的财产相比,财产的价值只占被绑架人想要占有的价值的很小一部分,其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区分这些物品是否由被绑架者携带没有意义。客观上,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拿走被绑架人携带的财物,并期望行为人不拿走被绑架人携带的财物,而是勒索其他财物,这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事实上,抢劫和多重犯罪都是犯罪。在绑架人质的过程中,罪犯首先抢劫人质,受害者身上的贵重物品都是被抢劫的目标。这是敲诈绑架犯罪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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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绑架过程中抢劫被绑架人财物的行为不应被界定为抢劫,而应是对绑架罪情节的更为合理的考虑。有些人也把绑架期间抢劫钱财的行为理解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的原则不适用于牵连犯,而应从重罪处罚,即法律处罚**重的重罪处罚。与绑架所追求的目标相比,抢劫对社会的危害要小得多。这次抢劫的法律惩罚应该比绑架轻。因此,绑架应该从重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还应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如果行为人直接命令被绑架者,被绑架的受害者将他带到指定地点,受害者取出财产交给行为人,这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只能以抢劫罪定罪和处罚,而不能以绑架罪定罪和处罚。

2.在绑架过程中,犯罪者描述了女性绑架者的特征

从绑架罪和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来看,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客体,强奸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权利和不可侵犯的自由权。从客观的角度来看,绑架罪的特点是绑架人质,作为勒索金钱和财产以赎回人质的手段,而强奸的特点是违背妇女意愿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以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两者都必须有主观故意,但两者**明显的区别是犯罪目的有很大的不同。绑架犯罪的目的是非法勒索公私财产,而强奸的目的是通奸。在绑架犯罪过程中,强奸被绑架人的行为不同于绑架过程中抢劫钱财的行为。唯一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勒索和占有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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