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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认定问题,论绑架罪的认定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2 15:15:02浏览132次

一、确定绑架罪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确立旨在保护受害者个人权利的执法概念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客体是对犯罪行为本质特征的抽象概括,是对犯罪行为的消极的政治和法律评价。对特定犯罪的本质特征和客体的不同理解,必然会影响对该犯罪的执法观的理解以及刑法对特定攻击的方向和力度。

认真分析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树立正确的执法观,有助于统一绑架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

绑架在外国刑法中也被称为赎罪绑架。由于绑架罪的客体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财产权,还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等人身权。不同国家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的种类也不同。在我国刑法学界,对绑架罪客体的认识有一个变化和发展的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后,一些学者认为绑架罪主要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为犯罪人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绑架他人,直接危害受害人的生命健康。也有人认为绑架罪的客体主要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属于侵犯财产罪。原因是行为人实施绑架是为了向他人勒索钱财,而绑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一种手段。在我国刑法和专门刑法中,对于具有相同犯罪手段但具有不同犯罪目的的行为,犯罪的性质和侵犯的对象往往以不同的目的来区分。刑法修改后,由于新刑法在侵犯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罪一章中规定了绑架罪,并且由于绑架罪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只侵犯公民的财产和其他可能被侵犯的权利, 我国刑法学界的观点已逐渐达成共识,认为绑架罪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人身权,可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2 .也有人认为绑架罪侵犯了一个复杂的客体,既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3 .也有学者认为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笔者认为,绑架罪(**种)侵犯的是一个复杂的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中,他人的人身权利是绑架罪的主要客体,他人的财产权是绑架罪的次要客体。原因是,首先,虽然**类绑架罪是指绑架罪,目的行为是勒索财物,但任何犯罪的性质都不是由目的行为决定的,即目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主要客体。当手段行为比目的行为更重要时,应当肯定手段行为对犯罪性质的决定性作用。在绑架罪中,犯罪人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绑架他人,有时会造成受害人及其亲属的伤亡。与敲诈勒索的后果相比,绑架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更大。 第二,事实上,由于受害者及其亲属报案,而且公安机关及时发现,绑匪往往很难敲诈勒索,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在案件解决之前普遍受到严重侵犯。也就是说,在大多数绑架案件中,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实际上受到了侵犯,而他们的财产权处于可能受到侵犯的状态。总的来说,在打击绑架行为时,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应作为主要的社会关系予以保护。 第三,新刑法将绑架罪归类为侵犯人身权利罪,这表明立法者的目的主要是

认清绑架罪的客体特征,有利于司法人员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执法观。司法实践中处理绑架案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准确认定绑架罪中的相关疑难问题。

例如,关于绑架未遂的标准和中止犯罪的确定,有一种观点认为,绑架在客观上是一种复杂的行为,犯罪人必须实施绑架并向他人勒索钱财。 在司法实践中,罪犯有时只实施绑架,但他们不会出于自愿投降或意志以外的原因实施勒索。这是绑架罪的未完成形态6,即如果绑匪没有时间敲诈勒索或者主动放弃敲诈勒索,其犯罪形态为犯罪未遂或者中止犯罪。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有些偏颇,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在绑匪实施了绑架并且已经构成对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实质性侵犯的情况下,无论绑匪是否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无论被勒索的财物是否已经到达,绑架罪均视为完成。理由如下: **,符合绑架罪既遂的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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