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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情节较轻的认定,绑架罪“情节较轻”规定的适用情形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4 20:35:01浏览56次

刑法修正案《七》在绑架罪的刑罚中增加了法定从轻情节。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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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修正案实施以来,全国司法机关相继援引绑架罪的“情节较轻”规定,对一些社会危害较小的绑架案件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在认定绑架案件是否“轻微”时,仍然存在判断依据不统一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准确认定。事实上,绑架罪中的“轻情节”本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但这种价值判断不是任意的、无限制的,而是应该基于一定的事实。

由于绑架罪情节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司法实践中,以何种具体情节作为判断绑架罪“情节较轻”的依据往往存在争议。例如,评估绑架案件是否属于“情节轻微”,是否应考虑未遂和中止等犯罪形式,是否应考虑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以及是否为首次犯罪或偶发性犯罪,是否应考虑犯罪态度以及自首和立功的情节,犯罪人是否应在犯罪后诚实悔过,以及是否应向受害人提供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和道歉等。都会引起一些纠纷。然而,判断依据不同,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同。因此,必须从理论上加以澄清。

一般认为,绑架的较轻情节可能包括: (1)绑架是激情犯罪,而不是预谋犯罪。绑架后,由于害怕受到惩罚、同情受害者、悔过等原因,人质在没有要求勒索的情况下自愿获释; (2)绑架后,人质被扣押了一小段时间,没有被殴打或受伤,或者只是受了轻伤。(三)绑架后勒索财物数额不大,没有拒捕等情节。 (4)如果人质在绑架后没有遭到毒打、虐待,甚至没有得到优待,如果用轻微的行为手段来控制被绑架者的力量,就可以认为是比较严重的情况; (五)其他表明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大、侵害受害人人身安全不严重的情形等。(六)罪犯与被绑架者是否有亲属关系或邻里纠纷,是否有社会宽恕的理由; (7)行为人实施犯罪是因为被绑架人的一些先前行为,如债权债务关系,但绑架后勒索的金额超过了原债务。(八)在共同犯罪的绑架案件中,从犯和被胁迫的从犯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9)不同的动机影响犯罪人犯罪目的的严重性,也反映了犯罪人不同的主观恶性,**终影响社会危害性,也是确定情节轻微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如果行为人不顾一切地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或者因为缺乏社会保障制度和其他原因,情节可被视为轻微。(10)行为人只侵犯被绑架者可能的个人自由,而不是实际的个人自由。例如,为了向B勒索钱财,A把B的儿子带出幼儿园,带到游乐园,但打电话谎称绑架了他。在本案中,很明显,他儿子的人身自由没有受到侵犯,但他可能享有人身自由。相对来说,主观恶性相对较低。

总之,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侵犯了受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这也是犯罪分子接受法律谴责的前提和基础。绑架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有必要加大刑法的打击力度。但是,在罪刑法定的原则下,我们应该坚持刑法的谦抑性,以实现罪与罚的统一。我们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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