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9 14:10:02浏览106次
情况
2001年10月25日,甲县王某以24575元的价格将一车大米卖给了乙县胡某。由于胡某没有现金支付,他给王某开了一张借据,同意在一个月内支付。事后,胡并没有兑现,而王一再催促胡不要做任何事。在咨询了一位律师后,王被告知,在他去b县起诉之前,他无法得到这笔款项。2003年5月12日,王某和他的朋友罗某、周某在一起玩的时候谈起这件事。周某认为去b县打官司不一定能拿到货款。不如直接抓住胡,逼他拿钱。罗也同意周的意见。6月18日晚,王租了一辆桑塔纳轿车。王,罗和周一起去了b县。王约了胡,罗、周等把胡押上车,送回a县,放在王家。然后王让胡打电话给他的家人,让他们给24775元(包括200元的租车费)赎回,否则他们不会放他们走。胡的家人接到电话后,第二天按要求给王汇去了24775元。胡回到家,报了警。6月20日,王、罗、周被捕。
差异
在这个案子的审判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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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三名被告构成绑架罪。原因是三名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敲诈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暴力绑架胡某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条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三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因是,虽然三名被告客观上实施了绑架胡某的行为,但三名被告主观上只是主张自己的债权,并没有向胡某勒索其他财产。
评论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应该区分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绑架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拘禁、监禁或者其他胁迫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的行为。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