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9 09:35:01浏览121次
【案情】
李某曾向唐某索要赌债,但未果。他召集朋友,把唐某带到马家,给唐家打电话,说如果唐某不还钱,就砍掉他的一只脚。
【分歧】
对于李某劫持他人财物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组织第三人非法带唐到马家,非法剥夺唐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行为人李某以非法手段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但李某以非法债务威胁他人,应构成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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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我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犯罪。绑架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本质区别。
《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非法拘禁或拘禁他人以收取债务,将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同时,**高人民法院第《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号规定:"非法拘禁他人,以获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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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法理论认为,为了获得非法债务或单方面主张债务,如果受到杀害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威胁,则设立绑架罪(向第三人提出非法要求)或抢劫罪(直接从受害人处非法获得财产)。
本案中,李某以索要赌债为名,将唐某带至马某家中,胁迫唐甲还钱。
(原标题:如何确定持有他人支付赌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