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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赌博“出千”一方绑架勒索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0 13:55:04浏览132次

当他发现有人在游戏厅作弊时,他开始邪恶地思考,并强迫受害者离开,向受害者勒索钱财。近日,安徽省蚌埠市雨晖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正东、罗有期徒刑二年一年。被告人曹松松、罗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7年12月24日凌晨1点左右,胡坤发现受害人杨思怡在游戏厅赌博作弊,于是打电话给被告王正东。王还邀请被告人罗、曹松松、罗到玉晖区纬四路1号游戏厅与杨思怡对赌赢钱。当受害者杨思怡发现有人在附近时,他离开了游戏大厅。胡坤先是跟踪杨思怡,并试图以杨思怡骗取游戏厅的钱为由敲诈杨思怡。胡坤把这个意思告诉了王正东,王正东又告诉了骆致轩、曹松松、骆少军。这五个人首先把受害者杨思怡带到了玉晖区西大清的**条巷子。

胡坤让王正东搜查杨思怡的尸体,没有发现作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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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五人将受害者杨思怡带到了市湖区的“害塘”、张公园的北门、蚌埠区的“薛华浴场”等地。胡坤向受害人杨思怡勒索1万元。在获得6000元后,胡坤强迫受害人杨思怡开具了14000元的借据。杨思怡不同意。在撕毁过程中,一辆“110”警车抵达,五人逃离现场。扣除费用后,收到3000元,交给王正东,王正东分别交给罗、曹松松、罗,5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正东、罗、曹松松、罗的亲属将赃款1500元退还给被害人杨思怡。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东、罗、曹松松、罗利用机会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王正东、罗、曹松松、罗因非故意的原因没有犯罪,构成犯罪未遂,可以根据犯罪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正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曹松松、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他们是共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罗在案发后可以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名被告的亲属可以自愿提取赃款并返还给受害者,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曹松松是在校学生,且被告罗有多种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可以适用缓刑。他做出了上述判断。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蚌埠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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