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0 08:10:02浏览126次
概念
本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全的担忧,以武力、胁迫或者麻醉为目的,进行勒索或者满足其他非要求的劫持或者控制他人的行为。
立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二)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儿的。这种罪行是,只要犯罪者犯有上述三种行为之一,他就应该立案调查。
科目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绑架中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质上对健康有害。在通过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后,受害者将受到限制和监视,从而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如果绑架罪实施者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实现,受害人将被杀害,其生命将受到侵犯。
这一罪行是由任何生物犯下的,不仅包括妇女、儿童和婴儿。实际上,被绑架的目标大多是妇女、儿童、知名人士、私人业主或大型企业的重要人物。
犯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目的是向他人勒索财物或劫持他人为人质。所谓勒索金钱或财产的目的是,犯罪者绑架受害者,以威胁伤害受害者,并迫使受害者的近亲交出他们的金钱或财产。这里的财产包括经济价值物品或财产利益,如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
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通过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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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会危及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它与危及受害者人身安全的暴力、暴力威胁和麻醉方法完全不同。无论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手段,其本质特征都是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致使被害人无法抗拒、不敢抗拒、无法抗拒或不自觉地抗拒和抢夺被害人。因此,暴力、胁迫和麻醉的程度应该达到使受害者无法、不敢、无法或不知道反抗的程度。如果在绑架过程中,行为人推、拽或实施威胁轻微暴力的行为或呕吐酒、吸毒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无法、不敢、无法或无法抗拒,且被害人的旅行行为主要是由于轻信和引诱,则不能定罪。所谓“劫持”是指从受害者的原籍地抢劫受害者,并从其原籍地控制受害者。如上所述,有许多方法可以控制受害者,如捆绑、禁闭、监视、劫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因此,在控制受害者的过程中,行为人可以使用或不使用暴力或威胁。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关键是,是为了向他人勒索钱财,还是为了把他人当作人。
这一罪行和危机
首先,这一罪行与贩卖妇女和儿童罪行之间的界限。这两种犯罪都有绑架行为,形式相似。区别的关键在于不同的犯罪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目的是为了出卖,绑架罪的目的是为了勒索财物和劫持他人为人质。
第二,这种犯罪和敲诈勒索之间的界限。以威胁方法实施的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往往混淆不清,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勒索的对象与获取财产的对象相同。然而,绑架的对象不同于获取财产的对象。 (2)客观表现不同。如果敲诈的威胁是暴力,犯罪人会说它将在未来实施。绑架暴力的威胁当时就存在。 (3)敲诈勒索罪不涉及抓获被隐藏和控制的被害人,而绑架罪涉及抓获被隐藏和控制的被害人。此外,如果犯罪人通过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来恐吓某人不要当场送钱,他不应被判犯有敲诈或绑架罪,而应因欺诈而受到惩罚。如果一个人被骗当场交出财产,而恐吓的内容是对该人的暴力,则以抢劫罪论处;如果恐吓的内容是泄露隐私等。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