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21:25:03浏览108次
石是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在当地被认为是一个有钱人。林、万、叶三人密谋勒索史,并掌握了他们的出入境规则。2002年10月28日晚上11点左右,林和另外三个人开车把石送到他必须回家的一个烂尾楼。然后,在杀害石某的威胁下,石某被要求在第二天上午10点之前打电话给一个人,将50万元汇到中国工商银行在a市的指定账户,但没有透露真相。史只好打电话给妻子,谎称要参加a市的一个项目投标,29日上午10点前将5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他妻子的信是真的,50万元在29日上午8点通过电子汇款转入指定账户。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如何确定案件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绑架应该被定罪。主要原因是:
1.林等人主观上有向史勒索钱财的意图。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无需在此重复。
2.客观上,林等人对史进行了有计划、有预谋的劫持和胁迫。
林等人不仅对石实施了暴力劫持,还扬言要杀死石。精华阅读:绑架罪的认定,绑架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凡犯此罪者,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判处死刑,没收其财产。..点击阅读
3.在林等人得到巨额现金之前,史一直在他们的控制之下,成了林等人勒索钱财的人质。
综上所述,林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规定,构成绑架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绑架罪,而是抢劫罪。主要原因是:
1.要准确认定林等人的行为,首先必须正确认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完整定义应当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绑架他人,然后利用被绑架人近亲属对被绑架人生命、健康和安全的担忧,向被绑架人近亲属索要财物的行为。因此,绑架罪中的财产要求只能由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
根据案情,林等人首先直接向施索要50万元,而不是向施以外的第三人索要。 第二,史的妻子不知道史被绑架,也没有主观担心史的安全。因此,林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2.林等人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林等人有意非法占有史的钱财,这一点前面已经提到过。
其次,林等人对史实施了暴力和胁迫行为。他们对史在烂尾楼中行为的控制,可以看作是对抢劫罪客观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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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从林等人控制史到获得巨额现金,是一个不间断的完整过程。因此,这种情况应被视为当场获得金钱。
作者同意后一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