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3 07:55:02浏览104次
这种情况基于对受害者(或人质)的控制,有两种行为:勒索他人的财产(或达到非法目的)和拿走受害者(或人质)携带的财产。如何评价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如绑架犯罪中的“暴力”和挪用公款中的“用于非法活动”)成为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质,这往往影响到同一具体案件的处理。这种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重叠现象,如果作为数罪并罚来对待,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某些犯罪事实的重复评价。如果将其视为牵连犯,似乎并不完全符合牵连犯的基本特征。因此,确实有必要用一个新的范畴来表达它。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如土匪杀人。这种犯罪形式是由一些犯罪构成要素的事实重叠而成的,可以称之为“相容犯”。至于兼容型犯罪的处罚,由于它不同于独立型犯罪,它不能是数罪并罚。与此同时,该立法没有为兼容的犯罪(如包容性犯罪)提供独立的法律处罚,因此不能作为单独的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