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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析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之异同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4 08:40:05浏览145次

一、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理论界定

绑架是指以勒索钱财或劫持人质为目的,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238条第2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也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早在我国刑法中以绑架罪的形式出现。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绑架罪,司法实践中绑架罪一般以抢劫罪或准抢劫罪定罪处罚。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条规定了绑架罪,从而将绑架罪与抢劫罪区分开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1997年《刑法》修改了绑架罪,不仅包括绑架罪,还增加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内容。该罪也相应修改为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非法拘禁、监禁、绑架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同样,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的犯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剥夺的方法可以是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的方法构成[1]。这两种犯罪中绑架和劫持受害者的空间特征也是相同的,可以是呆在现场,也可以是将受害者带离其原来的位置。正是这些相似之处使得这两种犯罪在实践中很容易混淆。

这两种罪行的客观相似性不能消除它们之间的差异。首先,从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看: (1)就主体而言,虽然两种犯罪都是共同的主体,即任何年满16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两种犯罪的主体。然而,在实践中,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更多地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现象。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节,对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使用暴力造成残疾或死亡,犯罪的性质将从非法拘禁罪转变为故意伤害罪(严重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主观上,虽然两种犯罪都是故意的,但犯罪的内容是不同的。绑架罪的主观目的是索取财物或者满足其他非法要求。剥夺人身自由只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手段和重要环节。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只是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当然,它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发泄愤怒和报复、玩弄特权、强迫招供和索要债务。有些动机甚至是好的,比如村干部拘留盗窃嫌疑人以保护集体财产不受侵犯。然而,动机并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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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客体而言,虽然两种犯罪都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但绑架罪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从刑法对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来看,这两种犯罪有很大的区别。例如,绑架罪的起点是10年有期徒刑,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应判处死刑。非法拘禁罪的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在定性方面,如果前者在绑架过程中杀害了被绑架者,他仍然被判犯有绑架罪。如果在拘留期间使用暴力造成伤害、残疾或死亡,后者将不再被判非法拘留罪,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此外,这两种罪行之间还有另一个区别:通常有一个证书

在司法实践中,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以敲诈勒索为目的的绑架罪与非法拘禁他人以抵债罪?简而言之,收债拘留罪?这两者很容易混淆,往往不容易把握。让我们先看一个案例。被告人甘达非、潘怀雄,以讨债为目的,找到债务人郑的合伙人杨留川,将杨收押,并要求杨帮助追回款项。一审法院认定,甘、潘以索债为名,绑架并非法拘禁杨四天。他们的行为均构成绑架罪,分别判处干12年有期徒刑和潘女不雄10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认定,甘达非因郑拖欠工程款,与潘女不雄在红巴黎大酒店两次拘留郑的合伙人杨柳川。他的行为都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因此,一审法院撤销原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甘、潘有期徒刑九个月。

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同一种行为,由于定性不准确,导致两种判决结果,一种是重罪,另一种是轻罪,二者相差甚远。因此,如果我们不严格掌握和仔细区分,我们将犯一个严重的错误,导致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区分敲诈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拘留罪应注意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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