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9 07:40:05浏览84次
基本事实
2004年5月,张向韩借了5000元买了自己的家具,双方约定半年内归还。2004年11月,由于张没有钱偿还,韩以为张想赖账,故意不把钱还给自己。韩很生气,想把张扣作人质,逼他还钱。同月的一天,韩把他的好朋友赵召集起来,要他带张回家,并打电话给张家,要他的家人给张取一万块钱,或者砍掉张的一只手。接到电话后,张的家人非常着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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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韩被抓获。不同的意见
在对本案的审查中,对韩行为的定性有三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种观点认为,韩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究其原因,是韩的好友聚会采用了强制扣债的方式,其行为并非以勒索他人钱财为目的,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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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种行为似乎不同于普通的非法拘禁,但没有本质的区别。第二种观点认为,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原因是韩某实施了胁迫手段,敲诈他人合法的私有财产。他想向张某的家人多勒索5000元,所以韩某的行为应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韩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评论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韩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原因是: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主观上,本罪的特征是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客观上,本罪的特征是: **,绑架或绑架罪,即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的手段强行绑架他人,以从被害人的亲友处获取财物。 第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政治和逃避抓捕,将他人作为人质。本案中,韩某的行为是勒索钱财,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韩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