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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是哪方,挟持借款人作人质索要超额借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29 07:40:05浏览84次

基本事实

2004年5月,张向韩借了5000元买了自己的家具,双方约定半年内归还。2004年11月,由于张没有钱偿还,韩以为张想赖账,故意不把钱还给自己。韩很生气,想把张扣作人质,逼他还钱。同月的一天,韩把他的好朋友赵召集起来,要他带张回家,并打电话给张家,要他的家人给张取一万块钱,或者砍掉张的一只手。接到电话后,张的家人非常着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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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韩被抓获。

不同的意见

在对本案的审查中,对韩行为的定性有三种截然不同的看法:

**种观点认为,韩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究其原因,是韩的好友聚会采用了强制扣债的方式,其行为并非以勒索他人钱财为目的,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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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种行为似乎不同于普通的非法拘禁,但没有本质的区别。

因此,韩的行为只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原因是韩某实施了胁迫手段,敲诈他人合法的私有财产。他想向张某的家人多勒索5000元,所以韩某的行为应按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韩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评论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韩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原因是: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主观上,本罪的特征是以敲诈勒索为目的,客观上,本罪的特征是: **,绑架或绑架罪,即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的手段强行绑架他人,以从被害人的亲友处获取财物。 第二是出于其他目的,如政治和逃避抓捕,将他人作为人质。本案中,韩某的行为是勒索钱财,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韩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韩是否主观上具有敲诈勒索的目的,就要看他通过劫持人质所收取的债务是否超出了原债务的范围。如果韩对债务的要求明显不超过原债务的数额,行为人主观上只是在讨债,主观上没有向他人勒索钱财的目的。但是,当被要求的债务明显超过原债务数额时,行为人向贷款范围以外的其他人索要钱财,主观上具有敲诈勒索的目的。本案中,张某仅从韩国某处借款5000元,而韩以强行扣押张某的方式向张某的家人索要1万元,实际借款额是实际借款额的两倍多。由此可见,韩除了讨债之外,还想非法占有张的借款以外的钱,以勒索他人的钱财,而不是简单地劫持人质,强行收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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