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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认定,关于绑架罪的几点思考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4 22:00:08浏览118次

此外,在区分绑架罪与抢劫罪时,我们还应注意,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抢劫,绑架被害人,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勒索财物或者提出非法要求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四,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绑架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被绑架人死亡的,应当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因其在绑架或虐待中的疏忽而导致被绑架人(自然包括被盗婴儿)死亡,并且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则只应认定其犯有绑架罪,而故意杀人罪不应单独定罪。由于绑架罪包括敲诈勒索罪或非法要求罪,在绑架行为人后,因敲诈勒索罪或未满足的非法要求而杀害被绑架人(俗称“杀害被绑架人”)应视为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绑架之前杀害了另一个人,然后通过谎称死者仍然活着并提出非法要求,向死者的近亲勒索金钱和财产,则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应合并为数罪。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239条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对绑架期间故意伤害的被绑架者定罪。作者认为举重应该以轻重量进行。根据立法精神,在这种情况下,绑架自然应被界定为犯罪,而不是故意伤害。此外,即使被绑架人在绑架中被故意伤害致死,也属于《刑法》第239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范围。此外,《刑法》第239条没有规定该法律如何适用于导致被绑架者的监护人、保护人或目前的人死亡或被谋杀的情况。提交人认为,如果行为人故意伤害上述人员致死或杀害上述人员,以消除由于被绑架者的监护人、保护人或其他在场人员的抵抗而造成的阻碍。在绑架过程中,犯罪人应根据牵连犯罪人或想象的共同犯罪人,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死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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