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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是当场性吗,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7 10:25:02浏览149次

[按案例发言]

有一天晚上10点左右,李去了某市的一家体育用品店,以天气很冷为由要求进店,他想把火烤干。他得到了主人牟阳的许可。当李走进商店时,他看见一个婴儿躺在婴儿床上。他用左手抱起婴儿,用右手拔出折叠水果刀,放在婴儿的胸前,向店主唐的姐夫要钱。唐赶到李某面前,将刀打翻在地,与李某搏斗。杨抓住机会把婴儿抢了回来。李某在逃离现场时被警察和现场群众抓获。

[关明教授说]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李某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

首先,是抢劫还是绑架?抢劫罪与绑架罪在犯罪手段、主观目的和侵犯客体上都是相似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同的行为方式、对象和取得财产的时间。抢劫是指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抢夺被害人的财产,而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人质,然后命令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近亲属在一定时间内用巨额财产赎回被绑架人,否则会对被绑架人造成伤害。抢劫中的胁迫一般是针对受害人的,有些也可能是针对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其他相关人员的。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人质的存在,抢劫很容易与绑架混淆。基于以上对两种犯罪区别的分析,笔者认为“人质型”抢劫与绑架有四个区别:1。抢劫是在受害者面前控制人质并公开进行的;绑架通常在受害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措施控制人质。受害者通常只有在被索要财物后才知道谁绑架了人质。2.抢劫不能转移人质。绑架是指将人质转移到其他地方,使他们脱离受害者的控制。3.抢劫没有时间间隔,但绑架通常有时间间隔。4.抢劫要求受害者立即交出财产。绑架规定了支付给受害者的时间限制,从而让受害者在时间上有一个缓冲。在这起案件中,李在店主面前控制了人质,没有将人质转移到其他地方。在控制了人质后,他立即向唐要钱,并要求受害者立即交出财产。他的行为符合“当场立即”抢劫的特点,属于“人质型”抢劫,而不是绑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李海清直接拿着一把刀对着婴儿床里的婴儿向店主要钱,他的行为就是抢劫。在这种情况下,李海清把婴儿抱起来,用刀子抵住婴儿,向店主要钱,这就是绑架。作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讨论。是否抱起婴儿只是人质控制技术的不同,不足以改变行为的本质。

二、是否是入室抢劫,是指非法进入公民住所进行抢劫。这里所说的“住户”不仅指住宅和公民住宅,也指独栋住宅,但不包括单位办公室、企业营业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和其他场所。由于除家庭成员之外的其他未指明的公民未经允许不得进入自己的家园,并且对室内设施和室内人员的活动没有直接的认识,因此“家庭”有着强烈的个人生活。商店开门营业时,允许不明身份的人光顾。商店内的设施和人员活动可以被他人直接目睹,明显不具备“家庭”的“个人生活”特征。本案的一个特殊性在于,杨的开店房子是他家临街的一个房间。住宅区和商业区之间只有一道墙。从婴儿被放在商店的事实来看,住宅区和商业区并没有完全分开。尽管如此,面向街道的房子的主要功能是进行商业活动,这使得房子的这一部分不再属于“家庭”的范畴,而是变成了一个商业场所。入室抢劫是隐蔽的,因为它们发生在室内。外人一般不能直接目睹犯罪过程,只能通过室内传来的呼救声、打斗声和碰撞声来感知犯罪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当李某实施抢劫时,商店仍在营业,其一举一动都可以被路人看到。可以说,被告人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实施犯罪,其行为不具备在家中抢劫的“强隐蔽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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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结果]

综上所述,该律师认为李某的行为尚不是入室抢劫。

[**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抢劫解释》第1条,在认定“入户抢劫”时应注意三个问题: **,“入户”的范围。这里的“家”指的是住宅,它有两个特点:供养他人的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绝。前者是功能特征,而后者是场所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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