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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勒索罪属于,关于绑架勒索罪中几个问题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9 14:00:08浏览96次

绑架罪是以勒索钱财为目的,以各种手段威胁、强迫与被绑架人有特定关系的人交付财物的行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然而,由于允许一些人先富起来,以及由于制度的不断改革等原因,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差距逐渐加大,贫富不平等、抢劫、抢劫、盗窃、绑架、勒索等犯罪行为不断发生。本文试图探讨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相关问题,并与你商榷。

关键词:绑架勒索

一、绑架勒索罪的认定

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关于绑架罪的争论从未停止过。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绑架罪更名”和“绑架罪保留”。

“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更名”认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已经不存在,该条规定该罪为绑架罪。1997年12月9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支持这一观点,并明确指出第二百三十九条为绑架罪。

“绑架罪保留说”认为,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罪不能被绑架罪所取代,绑架罪仍然存在。有几种不同的具体观点支持这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犯罪是绑架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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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认为,绑架罪只是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规定的一种犯罪,而第239条“以绑架他人为人质”和“以抢夺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规定应分别称为绑架人质罪和偷盗婴儿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绑架罪是刑法第239条的概括,该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但是,本条规定的“绑架他人为人质”应单独界定为绑架人质罪。

“更名理论”和“保留理论”哪个更科学合理?首先,让我们谈谈“以不同的名字绑架勒索”。该声明分为两种情况。对于**种情况,绑架罪是用来概括刑法第239条规定的两种犯罪,从而否定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存在。我认为这在逻辑上是有效的,但犯罪构成中的下列矛盾无法解决。 **,以勒索钱财或偷盗婴幼儿为目的绑架他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一是敲诈钱财,二是满足其他非法要求。这两种犯罪都包括在一起绑架案中。在讨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然会得出两个犯罪目的的结论,这与故意犯罪只有一个犯罪目的的犯罪构成理论相矛盾。其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偷盗婴儿的犯罪行为,在犯罪客体上也不同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犯罪行为。前者无权侵犯他人的人身权,但也侵犯财产权,是一个复杂的客体,而后者只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这两者被归结为一种犯罪。本罪的客体是作为一个复杂的客体,还是作为一个简单的客体,或者单独讨论?如果是复杂客体或简单客体,则明显不符合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如果单独进行论述,也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不是复杂客体就是简单客体。这表明**种意见的“更名”难以成立。另一个“更名”不仅未能克服上述两个矛盾,而且误解了刑事立法术语**基本的规范性内容。 第239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以勒索财产为目的盗窃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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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的处罚标准是什么一、概念和构成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安全的担忧,敲诈勒索或者满足其他非法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强行绑架或者控制他人的行为。1.对象元素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权。绑架本身使..点击阅读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严格的立法条款,“根据……的处罚”仅指援引法律处罚。这不影响定罪。立法者在措辞中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认为那些为勒索钱财而偷盗婴幼儿的人不应被判犯有其他罪行,而应根据第1款被判有罪。因此,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应当更名的观点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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