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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勒索罪属于,关于绑架勒索罪中几个问题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09 14:00:08浏览96次

让我们看看“绑架罪保留理论”中的**种观点,它将“绑架他人为人质”的内容概括为绑架罪,具有逻辑缺陷。因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不是绑架勒索的表现,而是一种不同于绑架勒索的行为,两者之间没有包容的关系。因此,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纳入绑架罪是有逻辑的问题。此外,敲诈勒索罪和以其他非法要求为目的绑架他人为人质罪被列为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上述问题中遇到的两个尚未解决的矛盾将再次出现。因此,这种观点确实不合适。

**后,让我们看看第二种意见,即"为赎金而绑架保留",该意见对第239条第2款所载的三种行为分别定罪。这当然可以避免上述讨论中遇到的矛盾。它科学合理吗?在我看来,把“以勒索为目的偷盗婴儿”和“绑架勒索”分开是不合适的,原因有二。首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幼儿,原本是绑架罪客观方面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绑架勒索可以完全控制和掩盖它。没有必要确立另一种犯罪。 第二,盗窃婴幼儿将被单独起诉,这样就不会有区分功能。如果一种犯罪没有区分功能,很难说它是一种科学合理的犯罪。

综上所述,我认为第三种观点“绑票保留”是可取的。在主张绑架罪继续存在的同时,第239条中“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规定应确立为绑架罪,以避免上述主张的弊端。事实上,上述观点的关键在于立法问题。基于这一点,我主张第239条的表述如下:

第三十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盗窃婴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判处死刑,没收其财产。

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绑架罪,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在正常情况下,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非常明显,不难区分。容易混淆的是本罪与非法拘禁他人索取债务罪的界限。这两者在主观形式上都是直接有意的,都有要求材料的目的。客观地说,后者的非法拘禁也可以表述为绑架。与此同时,后者还向与被非法拘留者有特殊关系的人勒索财产。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而索取他人的财产,而后者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而索取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占有他人的财产。 (2)侵权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属于复杂客体。后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是一个单一的客体。因为这是索取自己的财产,所以不存在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问题。 (3)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对于前罪犯,罪犯和受害者之间没有关系,而对于后罪犯,罪犯和受害者之间有债务关系。如果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事实上不存在债权关系,犯罪分子伪造被害人所欠债务,向他人勒索财物,从而非法拘禁被害人,向被害人索要伪造的财物,应当认定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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