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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含义,如何认定吸食毒品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4 09:00:10浏览147次

一、绑架罪的主观要素

对于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是否影响绑架罪的成立,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种观点认为,绑架罪主观上应当以勒索财物或者绑架他人为目的,主观上应当以非法占有为要件。虽然被告有限制人身自由和劫持他人为人质的行为,但其目的是向警方报告。主观上不违法,应根据主客体一致原则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犯罪不是故意犯罪。被告犯有《刑法》规定的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行为,无论主观上是否为非法目的,均构成绑架罪。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一)绑架罪中的目的犯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通过犯罪行为主观上想要达到的结果(不限于侵犯合法利益的结果,包括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等)。),即犯罪行为的预期结果在意识形态上预先存在于罪犯的大脑中。作为犯罪的一种形式,犯罪目的直接影响定罪,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关键因素。从目标犯罪与《刑法》条款的关系来看,目标犯罪的犯罪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刑法》中规定的目的,如《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该条要求以营利或传播淫秽物品为目的。二是《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必须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但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抢劫、盗窃、诈骗、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具体到绑架罪,《刑法》第239条**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看出,绑架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另一种是以劫持他人为目的的绑架。对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罪,绑架罪需要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属于故意犯罪。对于绑架他人为人质的绑架罪,法律没有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不属于目的犯。

(二)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的厘清

在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要件时,犯罪目的和犯罪意图的混淆会导致对绑架罪是否构成的错误判断。《刑法》规定的主观要件不仅包括故意和过失,还包括其他主观违法要件,如故意犯罪、倾向性犯罪、表演犯罪等。从犯罪构成的理论分析来看,故意犯罪的目的是除故意犯罪之外的一个主观要件,它不同于故意犯罪的目的,应当加以区分。

总之,犯罪故意所包含的犯罪目的与犯罪结果密切相关。行为人基于一个目的实施犯罪行为,并追求一定的犯罪结果。然而,目标犯的犯罪目的并不一定与犯罪结果相关,犯罪结果是不同于犯罪故意的主观要件。

在绑架罪中,区分犯罪目的和犯罪故意尤为重要。首先,绑架罪的犯罪故意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对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和行动自由的结果抱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即明知并故意非法控制和劫持人质。这种主观故意包括两种绑架罪。无论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还是以劫持他人为目的的绑架,都需要犯罪故意才能成立。

其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是故意犯罪,没有犯罪故意的绑架不构成犯罪。在这类绑架罪中,犯罪目的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敲诈勒索财物;二是除勒索财物或者出卖以外的其他利益,并且目的的具体内容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的目的是其主观心理的内容,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证明其目的的要素。然而,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行为人也会利用各种借口拒绝承认自己的主观罪过,这增加了认定自己主观罪过的难度。

(三)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型绑架罪的主观要素分析

对于绑架他人为人质的绑架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绑架他人为人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则可以构成绑架罪,该罪不需要犯罪目的。

二、原因自由行为的可归责性

所谓理性自由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其故意或过失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或有限责任的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直接导致构成要件结果的行为。在刑法理论层面上,对于理性自由行为的可归责性有两种观点:一是否定论认为理性自由行为没有可归责性。理性行为具有责任能力而结果行为丧失责任能力,这就构成了理性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心理相关性严重。如果原因自由行为成立,也违反了行为与责任并存的刑法归责原则。其次,必须说,理性自由的行为是可以归罪的。根据因果行为理论,行为是由意志引起的外部物理运动。对于行为的理解,只应强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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