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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构成要件及特征,绑架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

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5 09:15:04浏览103次

在司法实践中,从**高人民法院刑事庭编辑的《刑事审判参考》一书中可以看出,**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只界定绑架罪。这是因为:1。绑架和勒索的目的是获取被绑架者或其亲属和朋友的财产。因此,绑架者(包括共犯)在控制被绑架者后,无论数量多少,都很自然地没收他们携带的财产。相反,期待绑匪不绑架被绑架者携带的财物,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的“期待不可能”。2.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抢劫罪与绑架罪一并处罚,从本质上讲,暴力绑架或拘留行为既是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又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违反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3.在这种情况下,绑架是唯一的犯罪,并把抢劫金钱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与两起犯罪的定罪相比,不允许沉湎于犯罪。

这种情况基于对受害者(或人质)的控制,有两种行为:勒索他人的财产(或达到非法目的)和拿走受害者(或人质)携带的财产。如何评价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如绑架犯罪中的“暴力”和挪用公款中的“用于非法活动”)成为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质,这往往影响到同一具体案件的处理。这种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重叠现象,如果作为数罪并罚来对待,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某些犯罪事实的重复评价。如果将其视为牵连犯,似乎并不完全符合牵连犯的基本特征。因此,确实有必要用一个新的范畴来表达它。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如土匪杀人。这种犯罪形式是由一些犯罪构成要素的事实重叠而成的,可以称之为“相容犯”。至于兼容型犯罪的处罚,由于它不同于独立型犯罪,它不能是数罪并罚。与此同时,该立法没有为兼容的犯罪(如包容性犯罪)提供独立的法律处罚,因此不能作为单独的犯罪处理。鉴于这种情况,有必要从理论上提出一个更加合理的统一处罚原则。考虑到牵连关系的存在,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在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中,一般遵循“一罪从一罪”的原则,而相容犯毕竟有一些犯罪构成要件的重叠。因此,对于相容犯的处罚,可以实行“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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