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5 09:15:04浏览103次
在司法实践中,从**高人民法院刑事庭编辑的《刑事审判参考》一书中可以看出,**高人民法院倾向于只界定绑架罪。这是因为:1。绑架和勒索的目的是获取被绑架者或其亲属和朋友的财产。因此,绑架者(包括共犯)在控制被绑架者后,无论数量多少,都很自然地没收他们携带的财产。相反,期待绑匪不绑架被绑架者携带的财物,类似于刑法理论中的“期待不可能”。2.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抢劫罪与绑架罪一并处罚,从本质上讲,暴力绑架或拘留行为既是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又是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违反了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3.在这种情况下,绑架是唯一的犯罪,并把抢劫金钱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与两起犯罪的定罪相比,不允许沉湎于犯罪。
这种情况基于对受害者(或人质)的控制,有两种行为:勒索他人的财产(或达到非法目的)和拿走受害者(或人质)携带的财产。如何评价这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如绑架犯罪中的“暴力”和挪用公款中的“用于非法活动”)成为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质,这往往影响到同一具体案件的处理。这种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重叠现象,如果作为数罪并罚来对待,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某些犯罪事实的重复评价。如果将其视为牵连犯,似乎并不完全符合牵连犯的基本特征。因此,确实有必要用一个新的范畴来表达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