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绑架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8-15 20:05:02浏览152次
一、事实和相关证据
从1997年到1999年,当犯罪嫌疑人A在松岗**服装厂工作时,他得知洪某的家很富有。2002年11月,他向乙提出绑架洪的儿子,但乙不同意。a找到王某,谎报朋友离婚。法院判那个女人生下孩子,并告诉他们把孩子交还给他的朋友。同年11月26日下午5点左右,a和王在一所小学发现了洪磊的儿子(8岁),并谎称是他父亲的朋友把他骗到龙岗的。王便离开了。甲打电话给乙,说孩子被绑起来了。乙立即同意敲诈孩子的父亲洪。后者将人质劫持到揭东县一家供销招待所,后者联系洪勒索50万元。11月28日,洪在龙岗给了乙50万元。后三人被公安机关逮捕。
甲、乙、丙三方均已供认犯罪。这个案子的证据没有问题。更有争议的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王对洪的儿子的欺骗行为的性质。有三种观点:
**种意见认为王某是被a骗了,并不知道这次绑架。他没有故意实施绑架,也不构成绑架的共犯。但是,他主观上想从他的“思想”现任监护人(孩子的母亲)那里绑架洪的儿子,直接意图绑架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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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这种行为也是存在的,符合刑法第262条规定的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从而构成拐卖儿童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王某在主观罪过的认定上不同于以往的观点。当王某欺骗洪某的儿子时,他允许可能真正与家人和监护人分离的有害后果发生,间接意图绑架儿童。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笔者认为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首先,王本人的陈述和同一案件中的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证实,王并不知道这起绑架案,而属于被A欺骗和利用的人.此外,这三个人的供词都在细节上相互反映和匹配。因此,没有证据证明王故意实施绑架,不构成绑架的共犯。这是毫无疑问的。
那么,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拐卖儿童罪呢?绑架是指使用欺骗、引诱或其他方法将未成年人与其家人或监护人分开的行为(《刑法》第262条)。毫无疑问,王某主观上确实想将洪某的儿子与他目前的法定监护人(即孩子的母亲)分开,但王某的本意是将孩子从一个监护人那里骗到另一个监护人那里,而不是将他与现有的家庭和监护关系完全分开。
因此,《刑法》第262条对"将未成年人与其家庭和所有监护人完全分离"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而王某将受害人从一名监护人绑架到另一名监护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62条的范围。精华阅读:绑架罪的处罚原则,绑架罪的处罚规定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的安全的担忧,敲诈勒索或者满足其他非法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强行绑架或者控制他人的行为。二。识别1、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绑架也可能发..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