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8:50浏览127次

根据旧的客观要求,所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受贿者为受贿者谋取一些非法或合法的利益,这是受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一种交换条件。根据这一观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已经实现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然而,如果一名公务员收受财产,但实际上并不为他人谋取利益,则不构成贿赂。这种观点认为,不仅主观要件说的学者认为这种理解会导致纵容受贿罪的结果,而且客观要件说的学者也认为,这种理解无形中大大缩小了受贿罪的范围,不利于严厉打击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诚信的行为。作者认为这种观点必然会导致更多的争论,因为它混淆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的根本问题。事实上,这种观点存在两个不可克服的缺陷:一方面,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贿赂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之一,意味着贿赂犯罪是一种重复犯罪,那么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当行为人只接受他人的财产而不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是否属于贿赂犯罪的未遂形态,或者是否构成犯罪?根据我们理论和实践部门的意见,这种情况不构成犯罪。事实上,这种观点不仅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而且实际上会导致放纵受贿罪的后果,为行为人逃避法律提供了方便之门。例如,现实中所谓的“情感投资”就是典型。为了将来获得一些好处,行贿者经常采取长期的方法来钓大鱼。没有明确的行贿要求。事件被揭露后,受贿者试图以“礼物”的名义蒙混过关。法律对此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当受贿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其他犯罪时,是否应当结合数罪并罚?

新的客观要求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受贿者的承诺,并不要求客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和结果。笔者认为,新的客观要求理论有助于加大对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扩大对贿赂犯罪的法律处罚范围,但这只是一个良好的愿望。这是因为法律条款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其包容性,还要考虑其实际可操作性。实体和程序在更多的情况下被集成。如果法律设置的内容不可操作,只能说是一个空设置。如果“为他人谋取利益”被理解为受贿者所作的承诺,而“承诺”往往是在只有两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作出的,特别是如果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而不公开合作,这将不可避免地带来如何证明这一“承诺”的问题。尽管法律允许在特定情况下进行推理,但这种推理必须基于某些已知的客观事实。如果有学者指出妻子(丈夫)收受他人财物,可以推定丈夫(妻子)收受了贿赂,但必须是丈夫(妻子)已经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有证据证明。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找不到“承诺”的相关证据。因此,如果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诺,其证明只能基于法官的自由评价,这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真正充分”证明的要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这种观点也不能解决现实中遇到的疑难案件。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