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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怎么用,浅议斡旋受贿若干问题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9 16:38:56浏览181次

首先,从两个高度《解答》和97 《刑法》考虑。97 《刑法》没有规定具有相应职位或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和朋友的公务行为为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这并不构成"利用其职位或地位的便利条件"。但1989年颁布的两所高中《解答》、97 《刑法》没有采纳这一规定是一种扬弃。

二是“两所高中”第《解答》条第三款第二款规定,“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客户办事、收受客户财物的,不以受贿罪论处。”从这条规定不难看出,这里提到的亲戚朋友必须是纯粹的亲戚朋友。对于什么是亲戚和朋友之间的简单关系,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作者认为,它应该包括两种关系:亲戚和朋友。亲属可以从婚姻法中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虚拟血亲三个方面来理解,[4]即上述三种关系必须存在于行为人和其他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才能被认定为亲属关系。

简单的亲属关系也要求亲属关系必须和谐而不矛盾。试想,兄弟不互相交流,视敌如命,你怎么能要求失职。朋友自然是指我们真诚相待的那种纯粹的友谊。互相利用和欺骗自然不能算作这样的朋友。因此,这已成为一个证据,证明它并不构成利用一个人的权威或地位的便利条件,而是利用亲戚和朋友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一方面,不法行为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都知道自己在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都在犯错误。试想想,一个理性的国家工作人员怎么能让他那些真诚的亲戚朋友犯错呢?另一方面,对于其他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如果没有行为人相应的权力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性的保证,他们又怎么可能愿意由于自己的亲友而故意犯错误呢?下面的案例清楚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县检察院检察长朱某通过县公安局局长庞某,免除了对组织卖淫的的刑事调查,并从朱某处收受贿赂15万元。朱某与庞某有姻亲关系。

很明显,在这个案件中,庞某敢于纵容孙谋犯罪是因为朱某作为司法部长的特殊地位。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你们都说了,他是亲家。还有谁监管?正是因为这种利用亲友和利用自己的权威或地位而形成的便利条件交织在一起,才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制度。本案中,朱某与庞某有密切的家庭和公共关系,显然不构成斡旋受贿罪。因此,笔者认为,亲友关系仍然可以构成利用职权、职务之便进行贿赂犯罪调解的便利条件。此外,这种关系造成的伤害更严重,应作为一个更重的案件处罚。如果我们都假设,在调解贿赂犯罪中,亲友关系并不构成利用职权或地位的便利条件,势必会使一些诡计多端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这就更加不利于对调解贿赂犯罪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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