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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介绍与职务无关的项目:居间获利还是受贿?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4 15:10:02浏览143次

[案例]

刘谋是一个县物价局的局长。2008年,外国开发商李某到一个县,通过政府招标获得一个建设商贸城和商品房的土地开发项目。2009年,李某完成商贸城建设后,由于资金周转困难,100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用地难以继续开发。李某决定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价格出售未开发土地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介绍他人接受土地的,每平方米奖励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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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王某了解到这一情况,想买下这块地用于商品房开发,于是找到了他的朋友、县物价局局长.因为刘和李更了解对方,王让他们介绍并帮助洽谈土地价格。刘答应了,并介绍李和王见面。经过协商,李最终以每平方米1300元的价格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王。事后,李并没有按承诺给刘每平方米50元的费用,只给了刘2万元。刘对此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为了感谢刘的介绍,王给了刘5万元作为奖励。

[分歧]

国家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中介营利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7万元,构成受贿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为他人进行经纪交易和收取报酬的行为并未利用其职务之便,属于一般民事调解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刘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理由是:

《刑法》第385条规定:“贿赂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自己的地位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和附属的,即没有自己地位的权威和地位或自己地位的行为,就不能为他人谋取利益。换句话说,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因而失去了前者的存在和支持。即使后者的存在得到确认,也不属于受贿罪意义上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受贿罪也不成立。

本案中,刘虽然为他人交易提供便利,并在事后从交易双方收受金钱,但其中介行为与其职务没有直接关系,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不属于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其收受李、王共计7万元的行为不能视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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