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滥用职权罪与非罪,受贿后滥用职权的罪数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4 22:05:01浏览93次

关键词:受贿罪滥用职权多罪并罚牵连犯符合性评价重复评价

内容提要:分析了受贿罪本身的构成、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贿赂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

精华阅读:我国刑法规定了,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受贿罪?

我国刑法如何规定受贿罪?请见下文。(一)我国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1、第三百八十六条行贿的,根据行贿的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者将受到更重的惩罚。2、第三百八十三条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点击阅读

通过反思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受贿罪的法律关系以及与类似案件的横向平衡角度,当受贿罪中的后续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时,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

长期以来,理论界对收受他人贿赂后,通过犯罪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人的定性一直存在争议,各种理论也不一致。

要解决这一问题,只有从整体刑法的条文结构、同类犯罪的公平性和量刑均衡的宏观角度来思考,才能判断哪一种理论观点和解决模式能更好地体现不同案件的公平、正义和平等处罚。

一、《刑法》第399条第4款适用范围争议

《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所列行为,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犯罪的,从重定罪处罚。”这里所说的前三种行为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徇私枉法罪、第二款规定的枉法裁判罪和第三款规定的执行判决、裁定玩忽职守、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精华阅读:多少金额构成贿赂罪,本案是否构成受贿罪

[案例]被告陈某,男,1959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高中文化,原永春县荣达林业检查站临时工,住永春县苏坑镇苏坑街36号。1984年8月16日,他因交通事故被判处两年监禁,缓刑两年。2004年2月9日,他因涉嫌贿赂而被拘..点击阅读

第385条规定的罪行是贿赂。从形式上看,这一规定是明确可行的。但是,回顾立法,人们会发现,1988年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曾规定,此类行为应与数罪并罚:“因贿赂而进行的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a)关于《刑法》第399条第4款适用范围的理论争议

刑事立法中处罚标准的不一致和简单变更,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和困难。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