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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对财物的范围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5 16:25:01浏览120次

一、受贿罪中的“财物”包括什么?

“财产”的定义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金钱:

通用等价物,可以实现物质利益。毫无疑问,金钱可以是贿赂。具体来说,钱属于“财富”的范畴。在实践中,如果行贿者使用假币进行“贿赂”,当受贿者不知情地接受假币时,受贿者将作为行贿未遂受到处罚。原因在于,虽然假币属于“物”的范畴,但它没有使用价值。受贿者是由于理解错误而收到的,因此不能被视为贿赂企图。

精华阅读: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当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存在较大争议。原因是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如果构成受贿罪,行为人只需要接受贿赂,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增加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1997年《刑法》吸收了《关于惩..点击阅读

在这种情况下,“行贿者”不能被视为受贿罪,因为假币没有使用价值,“行贿者”完全是利用欺骗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的“行贿者”理论应被视为使用假币罪。

(2)事物:

这里只指可以实现的、有形的和有使用价值的东西。这与民法中“物”的概念基本一致。根据民法理论,物质是指“存在于人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求,并且能够被人们控制的物质产品”。贿赂犯罪中的“物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它是有形的,即它具有一定的物理或化学性质,这种性质可以用现代技术来衡量。有形不等于固定;以其他形式出现的也是一种东西,例如电、气、热空气等。都属于刑法中的“物”范畴,自然也属于贿赂中的“物”范畴。行为人接受他人免费提供的电、气、热空气,其价值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数额的,视为受贿罪,另一种是可交换的。事实上,可交换性是基于可以实际控制的控制。对于无法控制的事物,即使它们是有形的,在刑法中也不属于“事物”。 第三,它有实用价值,也就是说,它能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

(3)能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证明:

将前两类作为受贿罪中的“财产”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关键是能够行使物质利益请求权的证明,因为在民法理论中,这种证明不属于“财产”范畴,需要仔细分析。事实上,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交易的形式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事实上,易货贸易已经被现代贸易方式所抛弃,货币和商品交易的形式也在逐渐改变。首先,现金交易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票据交易和簿记交易。 第二是电子货币的出现。大量资金通过互联网和其他网络转移。例如,电子商务和信用卡交易现在正蓬勃发展。从未来发展的角度来看,传统的交易形式将逐渐让位于新兴的交易形式。

二、受贿与贪污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之便。但是,两者之间有以下区别:

(1)侵权客体不同。贿赂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腐败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

(2)侵权对象不同。贿赂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而腐败犯罪的对象是公共财产。

(3)犯罪手段的客观方面不同。贿赂是指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手段。贪污罪是指以贪污、盗窃、欺骗等手段非法占有掌管、管理和处理的公共财产的犯罪。

(4)主观犯罪目的不同。贿赂犯罪是获取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产,腐败犯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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