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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的法理与情理,从盗窃到侵占:许霆案的法理与规范分析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8 16:00:08浏览60次

一.导言:徐婷案件中的法律信息和专业要求

2006年4月21日,被告徐婷来到广州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前取钱。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他的银行卡账户里只有1元。在狂喜中,徐婷连续不断地提取资金。经过警方调查,徐婷知道银行卡里只有170元,就提取了171笔,总计17.5万元。此后,他携赃款潜逃,因投资失败挥霍了17.5万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徐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秘密手段窃取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大,该行为构成盗窃。徐婷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所有个人财产。 (1)徐婷一案的一审判决在全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不幸的是,巨大的震惊带给我们的不是对法律的尊重,而是随之而来的争论和怀疑。”许多法学家也不明白,许章润和其他法律人认为徐婷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3)公众更加困惑。“和大多数专家一样,90%的网民认为徐婷的无期徒刑显然太重了。” (4)也许由于上述原因,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徐婷仍被认定犯有盗窃(盗窃金融机构)罪,但其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2008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徐婷的上诉,维持原判。重审的结果部分符合公民的期望。然而,在不改变指控的情况下,援引《刑法》第63条第2款减刑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而是会引发争议,如第63条第2款是否赋予法院如此大的量刑酌处权,以及今后是否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类似案件。笔者认为,直接认定侵占罪不仅符合该行为的法律性质,而且可以实现量刑公正,不会产生其他任何负面影响。对徐婷案的分析可以从法理和规范两个层面进行。本文的前半部分着重于徐婷案中的抽象法律理论。笔者以一审判决(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为契机,探讨徐婷案件中的法治问题,并通过解读案件背后的刑法理念,为未来法官的选择提供概念性指导。本文的后半部分重点分析了徐婷案中的犯罪构成。笔者着眼于两个判决(盗窃罪)的共同点来探讨徐婷案中的犯罪认定,为今后类似行为的准确认定提供规范帮助。

在评价的问题上,徐婷的案例是法官的判断与国家判断的冲突。本文着眼于法治社会的价值立场。最初,法官做出与公民意见相反的判决是很常见的。这符合司法独立的内在逻辑。对于许多专业问题,公众缺乏深刻的思考,经常以偏见和狂热来表达他们的观点。然而,盗窃是人类社会最传统、最原始的犯罪之一,涉及到最基本的社会规则。在社会价值判断的基础上,法官与公民进行激烈的对抗是很少见的。这场对抗传递的信息已经超越了对专业术语(如金融机构和被盗刑法的含义)的简单争议,转到了“谁拥有底线价值和判断规则的权利”的法律命题,甚至还涉及到了法律司法体系中实质正义的状况。

就评价标准而言,徐婷案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对抗。本文侧重于刑法规范的解释标准。在市场化理念下,一审判决是可以理解的,不合理的立法只能通过修改法律来解决。仅从犯罪的构成来看,认定徐婷盗窃金融机构并非完全不当,无期徒刑是法律的一项明确规定。然而,“只看法律,不看法律原则”的形式判断忽视了更高的实体正义。每一个具体的刑法条款都包含了实体正义的要求。如果认为案件的不公正是维护罪刑法定原则的必要代价,而不努力在刑事案件中追求实体正义,我始终坚信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随风飘荡的纸本正义。如果刑法没有实质性的解释,制定刑法的人就会被束缚在一个茧里。

在评价的结论中,徐婷一案是盗窃与贪污的冲突。本文侧重于对该行为的司法判断。判断徐婷案件的最大错误是,他跟随自己的感觉,没有抓住自己行为的核心。对徐婷案例的分析大多是一种笼统而模糊的直觉判断,缺乏解剖分析。结果,它陷入了“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混乱局面,让观众困惑,也让评论家焦虑。要对犯罪构成作出准确的结论,必须先作出结论: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中,徐婷的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没有很大的争议,其认定只能取决于客观方面;毫无疑问,徐婷案件的结果是合理的。

因此,在确定性质时唯一可以依赖的因素是行为。在徐婷的案例中,我们忽略了刑法的常识——根据行为判断罪行。徐婷实施了两个积极的行动——插入一张真卡并输入密码,以及从货币兑换处取钱。如果这两个行为的性质被清楚地看到,徐婷的情况将是“另一个有着光明未来的村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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