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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的法理与情理,从盗窃到侵占:许霆案的法理与规范分析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7-08 16:00:08浏览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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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徐婷案偏差的根源:认为形式犯罪理论中的固有犯罪优于刑事责任

(一)徐婷案的两种思维:刑法思维已经偏离了人们的思维

关于徐婷判断的争论是两种思维方式(常识和专业判断)之间的典型冲突。人们对徐婷一案的判决感到担忧。他们不在乎盗窃罪的准确性,但觉得刑事责任太重——“后来爆发的舆论浪潮也集中在量刑上”。人们“先看量刑,再看犯罪”。相反,刑法专业人员把案件的焦点放在罪名的认定上。他们首先认定徐婷的行为是盗窃金融机构,因此根据法律,他们只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法官的思维是“先确定性质,再判决”;一些刑法学者也默认了徐婷的判决。阮教授说:“法院的定罪(一审)绝对没有问题这种职业判断的思路是,对盗窃进行定性更符合犯罪构成理论。至于量刑是否过重,这是一个立法问题,与个案无关。换句话说,人们重视刑事责任的准确性(因为刑事责任太重,所以不宜认定盗窃罪),法人重视指控的正确性(因为盗窃罪只能判无期徒刑)。

其中所包含的问题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内在缺陷:重定性轻量刑,不能为了公正量刑而改变罪名;注重犯罪的形式判断,忽视刑事责任的实体判断。在我看来,刑事责任是刑法的实质性结论,也是被告人和公众关注的核心。如果根据犯罪构成来判断的犯罪会引起社会的不安

大陆法系刑法的共同缺陷是:立法高度重视犯罪构成的设计,追求法律规定的扩张性、严密性和细化性,很少考虑不同行为的法定刑是否与轻重相称;在司法方面,强调具体罪行适用宪法的严格性,而忽视刑事责任程度的严格性。理论上,它主张犯罪论,轻视刑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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