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股受贿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行的通知,干股是指无出资取得的股份。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委托人的股份的,以受贿罪论处。
如果进行了股份转让登记或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已经实际转让,则贿赂金额应根据转让时股份的价值计算,股息应视为贿赂的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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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份未实际转让,且以股份分红的名义获得利益,则实际利润金额应视为贿赂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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