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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意识的本质是,受贿罪的本质及其要件的论述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08:15:03浏览131次

既然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那么什么样的受贿行为背离了诚信义务呢?在这方面,涉及贿赂的范围。围绕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三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产权理论”、“产权利益理论”和“利益理论”。“财产理论”认为贿赂仅限于金钱或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不包括其他利益。当然,财产权益不能包括在内。“财产利益理论”(又称物质利益理论)认为,贿赂应包括金钱和其他财产以外的其他物质利益,如提供房屋使用权、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免费旅行、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等。“利益理论”(或称需求理论)认为,一切有形或无形、物质或非物质、财产或非财产的利益,只要能满足人们的物质或精神需求,如安排儿童就业、解决招募对象甚至提供色情服务,都应视为贿赂。[2]那么,如何根据我国刑法立法和司法实际情况正确界定“贿赂”的范围呢?学术界的一般理论是采用财产利益理论,即贿赂的范围应包括金钱和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以外的其他物质利益。[3]我们基本上同意这一观点,但与此同时,我们认为司法实践应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扩大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据此,贿赂的内容应包括财产和财产利益以外的其他手段。显然,如果仅根据刑法关于贿赂的规定,贿赂只限于财产,这最多可以扩大到包括其他财产利益;但如果从上述反不正当竞争立法来看,贿赂的范围不仅仅限于财产和财产利益,还包括“其他手段”。“其他手段”是什么意思?显然,所有用于“销售或购买商品”的手段都属于它,并且都属于“贿赂”的范围。此外,从受贿罪的本质是违反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的角度来看,收受不正当利益背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如果只处罚收受财物的行为,而不处罚收受其他利益的行为,那么对国家工作人员诚信义务的保护是否全面?这与贿赂的性质有冲突吗?根据我们对受贿罪侵犯直接客体的理解,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背离了诚信义务,收受他人财物利益的行为也背离了诚信义务,而收受他人财物等其他利益的行为也背离了诚信义务。在这方面,应适当修订刑法,将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诚信义务收受或接受的任何不当利益纳入贿赂。事实上,一些外国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例如,虽然日本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贿赂罪中“贿赂”的具体内容,但对其判例的解释相当宽泛,包括:1 .金融利益;2.债务。3、艺妓表演;4.性服务;5、公私职位的优势地位;6.参与投机的机会;7、帮助介绍职业;7、金额、绩效期不确定谢谢;9.未来拟设立公司的股份;10.满足人们需求和愿望的所有其他利益。[4]这一解释无疑对我们当前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离职时获得的任何不当利益都应被视为贿赂的范围。财产属于贿赂,财产利益也属于贿赂。即使非财产利益,如接受性服务或观看色情舞蹈表演,可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也构成贿赂。

当然,这种不能用金钱来具体衡量的非金钱利益,怎么能作为量刑的依据呢?我们认为,标准可以是行为人接受非金钱利益并导致他人支付的金钱,如对方为接受性服务或观看艳舞表演而支付的金钱,或者标准可以是行为人接受非金钱利益的次数,如接受性服务的次数超过三次,犯罪情节可以考虑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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