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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意识的本质是,受贿罪的本质及其要件的论述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08:15:03浏览131次

内容提要: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背离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作为其法律要求,"利用自己的地位"不仅包括利用自己的地位,即直接利用自己的地位,还包括利用与其有限制性关系的其他人的地位,即间接利用自己的地位。

然而,事先或事后利用自己的地位是不合适的。“为他人谋利益”不仅是主观因素,也不仅仅是客观因素,而是两者的有机结合和统一。“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被界定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贿赂犯罪;自然;元素;立法完善

一、关于受贿罪的性质

对于犯罪的本质,我国学者普遍采用社会危害性标准,并进一步认为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中,犯罪客体最能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基于此,我国学术界对受贿罪侵犯的类似客体是廉政建设的国家秩序这一观点争议不大。已成为热门话题的争议问题是其直接客体的内容和表达。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六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第二是公有和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第三,它是指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第四,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 第五天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正常发展,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社会主义经济正常发展的日子。 第六天是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的日子。[1]

那么,如何对待这个问题呢?从立法规定来看,贿赂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一种腐败犯罪。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职位,行使一定的职权,但也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精华阅读: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学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应当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存在较大争议。原因是1979年《刑法》第185条规定,如果构成受贿罪,行为人只需要接受贿赂,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增加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1997年《刑法》吸收了《关于惩..点击阅读

国家赋予的地位和权力不是让他们为自己谋取利益,也不是为他们犯罪提供便利,而是为国家、社会和公众服务。就此而言,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是他为国家和公众服务的必要前提和基本条件。他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并应用它。他应该在政治上诚实,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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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向相反,那就是背离其职责的行为,这无疑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因为你是国家工作人员,你不应该接受他人的利益;既然你接受他人的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管你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你的行为是不诚实的。显然,将诚实信用义务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适用于所有受贿罪。至于贿赂对其他社会关系的侵害,我们认为并不是不可避免的:首先,贿赂分为收受贿赂和枉法贿赂,收受贿赂不枉法贿赂。收受贿赂、枉法的人无疑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或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发展,但收受贿赂而不枉法的人不一定侵犯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发展,而只是背离了他们的诚信义务。其次,贿赂可以分为主动提供财产和被动给予。以被动给予为基础的索贿行为当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但主动交付他人财产的行为是根据民法所有权的性质所有者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我们怎么能谈论侵犯财产所有权呢?第三,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是一种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经济犯罪都不可避免地会损害这种社会关系。它不具有犯罪客体的直接性和具体性。作为受贿罪直接客体的内容,不能正确理解受贿罪的本质属性。此外,贿赂不一定违反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最后,在汉语词汇的意义上,“性”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它是性格、属性、属性和表达的意思。其权利和义务尚不明确。刑法中的犯罪客体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以官员行为的干净“性”为直接客体的内容似乎与犯罪客体的本质不一致。有鉴于此,我们主张用权利和义务明显的“诚信义务”取代“清正廉明”。如果是这样,可以说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而不是谋取私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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