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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贪贿犯罪立案标准,受贿罪特征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20:10:06浏览150次

(一)收受回扣和手续费。《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接受个人所有的账户外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论处。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对回扣和手续费的性质有规定。为确定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参考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卖方从收取的价款中扣留并返还给买方或买方代理人的现金。所谓“手续费”是指各种费用的统称,如介绍费、劳务费、介绍费、报酬费、活动费、信息费等。所谓秘密接受账户外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服务费,是指它们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记录在依法设立的财务账户中。

(2)调解贿赂。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所谓调解贿赂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索取或收受委托人财物的行为。调解受贿,符合受贿数额和情节要求的,按受贿罪定罪处罚。要构成调解和贿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官方行为。如果行为人利用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和企业的管理人员的官方行为,则不构成调解和贿赂。 第二,行动者利用了他的权威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利用自己的权力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是指行为者因其权力或地位而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施加的政治或经济限制。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不按照行为者的要求为客户谋取利益,可能会带来不利后果。本法所称的“个人权力”,是指行为人限制或者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内的权力,不包括直接使用其所拥有的权力。所谓地位,是指行为人所在的领导岗位,可以限制或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领导旁边的工作岗位,或者是负有特定责任并从事公务活动的岗位。这种地位是由于地位,而不是由名誉、名声等形成的一般社会地位。无论是利用我的位置还是利用我的位置所形成的便利,都来自我的位置。如果行为人利用其亲属和朋友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交往,这不是一种调解和贿赂行为。 第三,必须为客户谋取不正当利益。所谓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提供帮助或便利条件,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行为。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委托人谋取合法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不构成调解和贿赂。受贿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实际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才能构成受贿罪。大额是指超过5000元。

3.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为委托人谋取利益,而自己从中间向委托人收取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以前的职权或管理人员的职位所带来的便利。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21日第《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号判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并事先与委托人约定退休后接受委托人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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