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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是什么意思,受贿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探析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9 11:40:05浏览96次

对于这种情况,实践中已经有建议,甲方为乙方谋取利益时,不接受乙方的财产。当乙方后来将甲方的财产交给甲方时,甲方不再担任原来的职务,也不再利用新的职务为乙方谋取利益,因此,甲方接受财产的行为与其职务无关。这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精神进行处理,须经双方事先同意。

对于这一观点,作者认为不能成立。首先,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或廉洁性。演员利用他的官位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他人的财产。这意味着这两种行为可以形成对价,从而完成权力和金钱的交易,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在接受他人财产时与自己的官职有某种联系。就行贿者而言,行贿者给出财产的原因是因为行贿者利用他的职位为他谋取利益,而不是因为他现在的职位。确定受贿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财产是否属于贿赂的认识。只要行为人知道他人交付的财产是对其官方行为的不当奖励,他就应该犯有贿赂罪。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中确实解释了退休和退职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退休或离职后收受金钱或财物是否构成贿赂,根据双方事先约定,该行为被认定为贿赂。上述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退休、退职人员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收受财物时不从事公务。只有双方事先约定其收受财物的行为与其过去的公务行为具有统一的含义,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才足以符合刑法的主客体统一原则和打击贿赂犯罪的立法初衷。[3]位置的变化与上述不同。行为人仍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并确定受贿罪的成立不受主要因素的阻碍。因此,受贿罪的成立不受影响,也不需要事先约定。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接受他人财产的“他人”必须是同一个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对受贿罪的描述中,分别有“索取他人财物”、“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三种。需要同一个人吗?例如:甲因犯罪被拘留,乙将财产交给公安人员,丙要求甲取保候审,甲对此一无所知,丙收受贿赂?在实践中,有一种模糊的理解,即尽管丙方从乙方收受金钱,但丙方并没有为乙方谋取利益,甲方也没有贿赂丙方。因此,丙方的利润与收受金钱的行为之间没有关联,这不构成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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