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受贿罪的本质、要件及其防治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9 20:05:02浏览72次

内容提要: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他人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利用自己的地位”是指利用自己的地位。除金钱和其他财产外,贿赂还应包括其他物质利益,如提供住房使用权、设定债权、取消债务、提供免费旅行、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安排儿童就业、解决招聘目标,甚至提供色情服务。为他人寻求“利益”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它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它可以是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打击贿赂,不仅要完善贿赂立法和官员制度,还要提高对贿赂犯罪的侦查和侦查概率,增加贿赂的实际成本,减少贿赂的收益。

关键词:贿赂犯罪防控要素的立法完善

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利益或者非法收受他人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受贿罪的本质

对于犯罪的本质,我国学者普遍采用社会危害性标准,并进一步认为犯罪构成的四个要素中,犯罪客体最能决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基于此,我国学术界对受贿罪侵犯的类似客体是廉政建设的国家秩序这一观点争议不大。已成为热门话题的争议问题是其直接客体的内容和表达。对此,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四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正确执行国家机关内外职能和任务的一切活动。这种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侵害会侵蚀国家机关,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损害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从而危及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 第二种观点认为,受贿罪的客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和组织的正常活动,还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由国家机关、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正常的公务活动以及公务声誉、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选择构成的结构性客体。 第四种观点认为,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上述第一种观点没有揭示受贿罪的本质属性,也不能充分反映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渎职犯罪,会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如贪污、泄露国家秘密、玩忽职守、枉法裁判等。然而,不同的渎职犯罪有不同的特点。渎职罪的同一客体“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被视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受贿罪的特殊性无法揭示。与此同时,在贿赂犯罪中也存在腐败和不枉法的情况。如果腐败和不枉法,在履行职责时贿赂和不贿赂没有区别,因此不存在违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问题。

推荐阅读:司法解释,受贿主体司法解释

对于这种腐败和枉法案件,司法实践是以行贿定罪为基础的。如果我们在理论上坚持以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为前提,我们就不会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