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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数额情节”如何把握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0 16:20:04浏览138次

 其他情节的把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过去简单地计算战利品和实施惩罚的做法被改为“数量阴谋”。这一做法凸显了其他量刑情节在惩治腐败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利于实现罪刑对等,也是科学立法的具体体现。

在讨论贪污贿赂的其他情节时,有两个基本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情节和数额是否需要联系起来。从《刑法》关于“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极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字面表述来看,情节可以完全独立于数额,情节轻重的判断可以不取决于数额。但是,考虑到犯罪数额在贪污贿赂犯罪定罪处罚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其他情节的严重性难以量化,只能根据情节决定对数额小但处罚过重的犯罪的处罚可能不相称。同时,为了防止量刑的任意性,有必要借鉴以往对侵犯财产罪的司法解释,采取情节与数额相结合的方式。例如,如果有某些情况,金额标准将减半。 第二是如何识别情节。影响案件判决的情况有很多。尽管上述强调案件严重性的判决要求考虑金额,但在确定具体情况时仍有必要采取极其严格和谨慎的立场。那些能够反映犯罪特征并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的情形,都适用于定罪量刑。因为,在am减半的情况下

在确定其他腐败犯罪定罪量刑的情形时,应当考虑四种情形: 第一,因贪污贿赂受到党纪、行政处罚或刑事调查的人。这是基于犯罪者的具体个人危险。犯罪记录经处理后仍未得到纠正,这表明犯罪人主观上是恶性的,需要更严厉的惩罚才能获得特殊的预防效果。 第二,赃款赃物被用于非法活动。这是基于两种违法行为的特殊危害性。贪污之后,赃款赃物又被用于非法活动,其危害性显然更为严重。 第三,他们拒绝说明赃款赃物的下落,因此无法追回。这是通过结合罪犯的忏悔和悔过的态度和损害赔偿的后果而提出的。这与犯罪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追回赃款的态度不同。如果犯罪者拒绝合作,损害赔偿的后果将无法依法得到补偿,这也反映了旅行者的态度,即他们没有忏悔和忏悔。四是腐败与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具体资金和物资。这是基于犯罪行为的特定危害性。挪用特定的款物具有比普通款物更严重的危害性,一直是刑事攻击的焦点。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对于受贿罪的其他定罪量刑情形的具体把握,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是重复索贿。把它定为“多重索贿”有两个主要考虑:一方面,坚持受贿、主动索贿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影响上明显比被动接受更为严重,受贿作为量刑情节是合理的、有针对性的。另一方面,索贿是《刑九》明确规定的加重情节,是需要解决的加重情节。“多重”限制可以更好地反映两者之间的程度差异。二是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受贿罪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法定要件,但其实际上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利益是否合法,并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从损害结果来看,有三种贿赂案件,即:收受财物但不履行相关职责;接受财产并正常履行职责;收受财物后,非法行使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前两种情况一般不会造成具体的损失后果,而第三种情况则直接以损害公共权力的合法行使和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利益为交换条件,这种情况显然更为严重,应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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