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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罪“数额情节”如何把握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0 16:20:04浏览138次

贪污贿赂的定罪处罚标准有两种调整方式:一是取消了贪污贿赂的具体处罚数额,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相对原则。具体数额标准已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移交司法机关,或已作出“两高”司法解释确定。二是改变简单的“数赃并罚”的方法,代之以“数额情节”的规定,突出数额以外的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这两项调整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司法体系中严重的罪与罚失衡问题。罪与罚的失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轻罪重罚的积累。

原《刑九》规定,贪污贿赂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随着实践中贪污贿赂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处罚力度被严重压制。10万元以下的每年可以是1万元,10万元以上的每年可以是100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对贪污贿赂超过10万元和几百万元的处罚没有实质性区别。轻罪重判的问题很突出。 第二个只是量的理论,重量不平衡。影响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情况很多。片面考虑赃刑意味着轻刑不降,重刑不降,罪刑严重错位。《刑法》调整就是基于这两个方面,具有直接的针对性。修改立法并不容易,更难的是适当地执行立法并在司法中充分利用立法。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情节标准修订稿的实际把握既复杂又困难,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数额标准的把握

《刑九》区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极大”,确定了三个量刑档案,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虽然立法也规定从轻处罚,以削弱犯罪数额与定罪量刑之间的僵硬关系,但犯罪数额对贪污贿赂定罪量刑的基本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对于数额标准的具体把握,笔者认为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1.金额标准是否因地而异。一种观点认为,考虑到当地发展的不均衡性,各地可以借鉴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的做法,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

作者不同意这个意见。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盗窃、诈骗等常见财产犯罪的危害性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群众的认知水平,而贪污贿赂犯罪是侵犯国家公权力的犯罪,应当统一行使,不应以地区发展程度来区分。 第二,本国工作人员,特别是较高级别的本国工作人员,在各区域之间交流和任职是很常见的。不同地区不同的量刑标准会导致个别量刑标准适用上的混乱,这不仅会影响量刑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也会给指定管辖区的正常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贪污贿赂的处罚数额,即“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否提高了。有一种意见认为,从反腐败的整体角度来看,当前5000元的起征点应该保持不变,从充分考虑社会舆论、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解决和推进反腐败工作的信心以及加强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需要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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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实事求是的立场,作者认为

其次,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贪污贿赂数额在1万元左右受到刑事起诉的情况极为罕见。从实际追究刑事责任的贪污贿赂案件来看,数额在2万元以下的主要是其他犯罪,大部分已经免除刑事处罚。事实上,在过去的几年里,一些地方已经或明或暗地提高了5000元的起征点。

第三,零容忍并不意味着零犯罪门槛。对腐败的惩罚除了惩罚之外,还包括纪律和行政制裁。对贪污贿赂数额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为党纪政纪处分留有必要的空间,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反腐败战略和党纪高于国家法律、党纪高于刑法的刑事政策,突出刑事打击的重点,增强刑事处罚的确定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3.如何把握巨额特别是巨额的标准?基于以下原因,笔者认为巨额,特别是巨额具体数额可以重新研究,但确定标准必须大大提高: 第一,不同量刑文件之间的数额差异应大大扩大,这符合《刑九》的修订精神。如前所述,在贪污贿赂案件的量刑实践中,长期存在罪刑失衡和重判积累的现象,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的量刑杠杆过低。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是提高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尽可能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留有余地。 第二,大幅提高数额较大,特别是数额较大的量刑标准,将有助于提高对自首等量刑情节进行司法认定的严肃性。职务犯罪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太多的从宽情节,如自首,决定得太多。其原因是,他们中的许多人对个别判决的需要无能为力。随着重刑标准的提高和量刑空间的增大,这一问题有望得到根本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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