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土地,收受房屋、汽车未过户或借用他人名义上户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0 22:20:04浏览119次

首先,民法的概念不能取代刑法的概念

在受贿罪的认定上,根据刑法中的“实际控制”理论,民法中的物权或所有权概念应作相应调整。实际上,房子、汽车等等都没有区别。可以成为贿赂犯罪的目标,但是曾经有过一个关于是否接受房屋、汽车等的区别。要求将所有权转移登记为构成贿赂犯罪的一个要素。有些人认为,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和汽车是特殊对象。国家对房屋和汽车实行产权转让登记制度。所有权的转移应当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如果所有权的转移没有经过法律的公开登记,就不会有产权变动的法律后果。换句话说,接受没有转让或借用他人名义家庭的房屋和汽车不应被视为贿赂,即使被视为贿赂,也只能被视为企图贿赂。在这种情况下,虽然韩收到了房子和汽车,但他没有将所有权转让给韩本人,因为他是以他人的名义登记的。因此,他并没有真正取得法定所有权,这并不构成受贿罪。这也是韩牟某及其辩护人的观点。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不能成立,民法概念不能完全取代刑法概念。这是因为我国对房屋和汽车所有权实行登记和认证制度。所有权证书是房屋和汽车所有权的书面文件。然而,没有所有权证书并不意味着一个人不享有所有权,持有所有权证书也不意味着一个人依法享有所有权。刑法中确定非法占有的标准与财产法中确定合法占有的标准并不完全相同。非法占有目的的实现不受法律实际考虑的条件的限制。房屋、汽车等的所有权。合法获得并不构成确定实际拥有房屋、汽车等的障碍。物权和所有权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了对抗第三人而设立的,具有所有权证明和公示的功能。在接受所有权转移或借用他人名义上的房屋、汽车等家庭物品的情况下,由于委托方(同时也是登记权利持有人)与接受方之间的秘密协议或默契,委托方对该财产拥有“实际控制权”,并充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在委托方和接受方之间,权属证书没有实际意义,公示功能没有用,权属登记制度失去了对抗接受方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坚持只强调形式而不强调实质的物权登记制度已不再合适。

推荐阅读:盗窃罪处罚,受贿罪的处罚规定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热门关注

popular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