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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土地,收受房屋、汽车未过户或借用他人名义上户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0 22:20:04浏览119次

[裁判要点]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委托人的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者以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案例]

被告韩牟某原是一家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的行长。他和高牟某是夫妻。他们在2002年1月自愿离婚后进行了交流。2001年至2005年5月,韩牟某利用职务之便,从西藏某建筑公司董事长王牟某处收受人民币50万元,从西藏某公司大股东蒋牟某处收受人民币292万元(其中奥迪A6轿车30万元),从陕西某公司董事长童某处收受人民币41万元(其中奥迪A6轿车30万元),从16万美元收受人民币16万元拉萨一家西装店的供应商,以及海南一家公司(海南马自达汽车)李某的179,200元,共计439.2万元,160,000美元,共计1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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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韩牟某以朋友杨牟某的名义在成都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分别从佟某和姜牟某处获得30万元购买奥迪A6轿车。他还指定柴谋谋为他的朋友,以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车管所的名义为他办理登记和驾驶证。

他还从海南的一家公司得到了一辆李某的马自达汽车,并指定陆某为他的朋友来取车。高某收受贿赂人民币11万元,美元10万元。

[试用]

审判后,一审法院裁定:1 .被告人韩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2.被告人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元。三、遇有赃款赃物,赃物应予没收。判决后,韩和高分别提起上诉。韩某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犯罪事实错误,不接受姜某62万元购房款,不接受童某、姜某出资60万元购买的奥迪轿车。判决太重了。高牟某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他与韩牟某共同受贿5万元,原判决过重。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法院认为,韩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与前妻高某共同收受贿赂439.2万元、16万美元,其中包括217.9万元、6万美元;高某某参与受贿人民币11万元、美元10万元,均构成受贿罪。韩某有索贿情节,应予严惩。韩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他是主犯,应该根据他参与的所有罪行受到惩罚。高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他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韩牟某如实供述了采取强制措施前检察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他自首了,可以从轻处罚。韩牟某、高牟某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返还赃物。他们可能会受到适当的从轻处罚。韩某、高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地确认了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判处了适当的刑罚和法定的审判程序,这些都应当依法维持。因此判决: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评论]

该案件主要涉及新型贿赂犯罪。根据2007年高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并以本意见所列的形式指示委托人将相关财产交给特定的关联方的,以受贿罪论处。”第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收受委托人的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变更所有权登记或者以他人名义申请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贿赂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韩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将海南李某马自达公司指定由其朋友陆某代领的一辆汽车,属于《意见》第7条“指示客户将相关财产交给特定关联方”的行为。以朋友牟阳的名义向姜某索贿62万元购房,并以柴某的名义向受贿人购买价值60万元的奥迪轿车,属于《意见》第8条“接受房屋、汽车权属变更登记或以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行为。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刑法规定,最终达到自己或某些关系人收受或占有他人财物的结果,就构成受贿罪。其中,收受房屋、车辆不转移所有权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已经成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贿赂犯罪的新形式。“两所高中《意见》”的实质是“不接受实名为必要条件”,这需要从法律角度加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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