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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贿赂罪量刑,试论斡旋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之区别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1 08:10:04浏览115次

这实际上是职权范围内权力的自然延伸,完全符合一般贿赂的构成要件。在现实生活中,领导者越强大,他们“处理事务”的能力越强,他们通常不做具体的事情。因此,他们不会通过官方行为直接满足他们的要求。相反,他们使用"写笔记",打电话,指示和命令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官方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自己获取利润。如果他们都相信,在追求正当利益的情况下,调解和贿赂不构成犯罪,这无疑将为犯罪分子打开大门。横向制约关系理论将纵向制约关系排除在调解和贿赂之外,这当然是它的进步,但将“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理解为横向制约关系仍值得研究。所谓横向制约关系,是指不存在上下级关系的不同部门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职位制约关系。

一方可以凭借自己的权威和地位来控制或影响另一方,从而利用自己的权威为自己做事。由于国家和社会是一个复杂的有机体,每个部门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发挥作用,一方面必须支持和配合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另一方面必须依靠其他部门的支持和合作。因此,横向制约关系客观存在。例如,《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法律的准确有效实施”。如果行为人利用这种限制性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官方行为为委托人谋取利益,达到收受贿赂的目的,这仍然是其职权的延伸,符合一般贿赂罪的构成。与纵向制约关系不同,纵向制约关系表现为权力的向下延伸,横向制约关系表现为权力的向外延伸。在纵向约束关系中,行为人和接受委托人大多处于从属地位,所以接受委托人更受约束

在这种观点下,看似荒谬的“影响或相互利用理论”准确地把握了“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的内涵。作者也同意这一观点,但认为进一步的论证是必要的。

1.把握调解与贿赂的本质。调解贿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下属对上级的调解。我们可以说上级和下级有一种制约关系,但是我们不能说下级和上级有一种制约关系。因此,上下级之间的制约关系是单向的。如前所述,当上级利用下属的权力时,可以直接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但当下属利用上级的权力时,只能认定为调解和收受贿赂。这种中介贿赂由于其明显的上下级关系,更容易识别和掌握。由于下级无权使用上级,上级接受调解主要是出于对下级的“关心”或“给面子”。另一种是在没有从属和限制性关系的本国工作人员之间进行调解,这可以称为"平行调解"。“平行调解”的本质是权利和权力的交换。行为人进行斡旋的条件是他是具有一定权力和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这种权力和地位不能用来限制另一方,但它可以在将来给另一方“好处”。与一般贿赂中使用的“当前权力”不同,调解人使用的“选择”是即将到来的和潜在的权力。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调解,因为他们考虑到要建立一个“多朋友、多途径”的网络,并在未来做好事情。

精华阅读:认定,如何认定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号文件开始将单位受贿罪认定为犯罪。司法解释规定:“单位收受巨额贿赂,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全部财产外,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1988年1月..点击阅读

在实践中,调解贿赂犯罪大多发生在党委、政府、公安、工商、税务、电力、法院、检察院等权力部门的工作人员中,这也可以说明这一点。

2.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综述》采纳了上述观点。《意见综述》指出,"利用自己的权力或职位所形成的便利"是指,虽然行为者和他所雇用的本国工作人员在他们的职位上没有从属或限制关系,但行为者利用他的权力或职位和某些工作关系的影响,例如在该单位不同部门的本国工作人员之间,在没有从属或限制关系的上级和下级单位的本国工作人员之间,以及在有工作关系的不同单位的本国工作人员之间。因此,应根据行为者和被使用的本国工作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和限制性关系,区分"利用职位"和"利用自己的权力或职位所形成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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