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1 08:10:04浏览115次
在这种观点下,看似荒谬的“影响或相互利用理论”准确地把握了“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的内涵。作者也同意这一观点,但认为进一步的论证是必要的。
1.把握调解与贿赂的本质。调解贿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下属对上级的调解。我们可以说上级和下级有一种制约关系,但是我们不能说下级和上级有一种制约关系。因此,上下级之间的制约关系是单向的。如前所述,当上级利用下属的权力时,可以直接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但当下属利用上级的权力时,只能认定为调解和收受贿赂。这种中介贿赂由于其明显的上下级关系,更容易识别和掌握。由于下级无权使用上级,上级接受调解主要是出于对下级的“关心”或“给面子”。另一种是在没有从属和限制性关系的本国工作人员之间进行调解,这可以称为"平行调解"。“平行调解”的本质是权利和权力的交换。行为人进行斡旋的条件是他是具有一定权力和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虽然这种权力和地位不能用来限制另一方,但它可以在将来给另一方“好处”。与一般贿赂中使用的“当前权力”不同,调解人使用的“选择”是即将到来的和潜在的权力。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调解,因为他们考虑到要建立一个“多朋友、多途径”的网络,并在未来做好事情。
在实践中,调解贿赂犯罪大多发生在党委、政府、公安、工商、税务、电力、法院、检察院等权力部门的工作人员中,这也可以说明这一点。精华阅读:认定,如何认定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号文件开始将单位受贿罪认定为犯罪。司法解释规定:“单位收受巨额贿赂,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除没收全部财产外,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1988年1月..点击阅读
2.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综述》采纳了上述观点。《意见综述》指出,"利用自己的权力或职位所形成的便利"是指,虽然行为者和他所雇用的本国工作人员在他们的职位上没有从属或限制关系,但行为者利用他的权力或职位和某些工作关系的影响,例如在该单位不同部门的本国工作人员之间,在没有从属或限制关系的上级和下级单位的本国工作人员之间,以及在有工作关系的不同单位的本国工作人员之间。因此,应根据行为者和被使用的本国工作人员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和限制性关系,区分"利用职位"和"利用自己的权力或职位所形成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