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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贿赂罪量刑,试论斡旋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之区别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1 08:10:04浏览115次

第二,关于“不正当利益”

根据刑法第388条,调解和贿赂必须是“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在解决了“利用我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之后,有必要对“不正当利益”进行深入的调查。利益根据其合法性程度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应得利益,即根据法律、政策和其他规定应当获得的利益,应得利益是合法利益,这是没有问题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方要求建设方支付工程款。 第二,非法利益,即违反法律、政策和其他规定的利益,当然是不正当利益,这是没有争议的。 第三,上述两者之间的所谓“可得利益”,也称为“不确定利益”,是指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可以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得,但仍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利益。

对于通过贿赂获得的不确定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历来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确定利益不属于非法利益,因为"只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利益才是非法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除了应得利益之外,通过贿赂获得的其他利益都是不正当利益,包括不确定利益。[7]作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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