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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浅谈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1 09:20:05浏览109次

论文关键词:贿赂犯罪客体非财产利益

摘要:目前,学术界对受贿罪客体的界定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受贿罪的客体应严格限于“财物”; 第二,贿赂的对象还应包括“物质利益”;三是认为贿赂的对象不仅包括“财产”、“物质利益”,还包括“非物质利益”。文章分别对上述三种观点进行了分析,认为判断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是否为贿赂对象并不容易,应结合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并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新型贿赂行为进行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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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贿赂的对象仅限于财产。在刑法修改和司法实践中,一些专家和一线侦查人员对此有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贿赂的对象应严格限于“财物”; 第二种观点认为,贿赂的对象还应包括“物质利益”; 第三种观点认为,贿赂的对象不仅包括“财产”、“物质利益”,还包括“非物质利益”。让我们先看看这三种观点的原因。

关于“财产”。贿赂应当限于金钱和货物,即财产的原因主要如下: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在我国自古以来,贿赂就是指财产。根据《说文解字》中的解释,“克,用财产来弯曲法律来感谢对方”“G”是指贿赂,也就是用金钱奖励。 第《唐律》条规定:“鉴于目前的情况,任何人被一个人向他要钱,他一定会违反法律。”当时,贿赂的内容仅限于财产,非物质利益不被视为贿赂的延伸。其次,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明确规定,贿赂仅指财产,因此没有扩大贿赂范围的法律依据。 第三,根据上述补充规定的规定,受贿罪按照贪污罪的法定刑处罚,贪污罪以贪污财物数额为量刑标准。如果财产以外的非法利益也被视为贿赂,司法机关将难以掌握定罪量刑的标准。 第四,如果贿赂不仅限于财产,当公务员和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对方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时,他们将无法确定谁是行贿者,谁是行贿者。 第五,扩大贿赂的范围将使贿赂成为一个装东西的“大口袋”,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或其他犯罪行为都将被视为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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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经济交往中以各种名义收受个人所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罪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行贿的,根据受贿数额和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点击阅读

这必将扩大贿赂的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2)关于“财产利益”。认为贿赂是指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和其他物质利益,如确定债权、提供劳务或担保、减息、提供住房、安排旅行、提供食宿等。原因是,第一,虽然以财物作为贿赂在我国历史上是一种传统观念,但这种传统观念也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变化。今天,我们不能拘泥于传统观点,放弃对某些贿赂行为的惩罚。 第二,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大量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财产利益的贿赂行为。其危害性与财产贿赂没有根本区别,甚至更糟。 第三,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对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公信力以及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损害程度。至于贿赂的数额,它不能从主要方面反映贿赂的整体社会危害程度。

(3)关于“非财产利益”。据认为,贿赂应指财产和其他利益,包括非物质利益,如住房结算、账户转账、工作调动、招聘、晋升、出国留学等。甚至性服务。因为这些使公务员获得用钱买不到或很难买到的实际利益,诱惑往往大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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