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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露是啥,被告人甘露发受贿案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1 11:20:04浏览58次

[要点]

本案中,被告人干路发在群众举报前索贿受贿,是一种先犯。群众向纪委举报后,甘露发再次受贿,完成了整个犯罪过程。他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06)邢第72号(2006年9月11日)

[案例]

公诉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甘发,男,35岁,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成都铁路局成都站甘洛火车站货运服务员。

辩护人:石小川、王和荣,四川田丽律师事务所律师。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维俭;评委:段元存、李惠。公诉机关指控:

1.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被告甘露发在甘洛火车站担任货运代理人和学习服务员期间,为四川宏达公司配送货车提供便利。他多次收到什邡秋瑾林业厅共计4700元的“便利费”。2.2006年6月,被告甘露发以车皮短缺为由,向什邡林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每辆车“便利费”分配为100元。截至2006年8月,共分配了68辆货车。2006年8月2日,该公司业务员韩某向被告支付了吗哪索要的5000元“便利费”。经集团总经理举报和成都铁路局纪委调查,赃款已追回。3.2006年春节和五一前,甘露裕光有限公司和甘洛恒铁货运代理服务部分别向被告甘露发送现金2400元和3000元,感谢被告甘露发为配车提供便利。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干路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386、383条,应根据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任免通知、职务等当庭宣读的证据材料,追究其受贿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赖犯罪后自首,如实陈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他投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被要求依法判刑。

被告人干路发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提出任何辩护意见,要求从轻处罚。他的防守要点如下:1 .起诉书指控被告在2006年6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索贿5000元。指控具有引诱犯罪的情节,指控不能成立。2.起诉书指控被告在2006年春节和5月1日劳动节前后从甘洛恒铁货运代理公司收受现金3000元。指控缺乏主观因素,无法成立。3.被告被绳之以法后,他向司法机关如实坦白,他的所有犯罪行为都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一、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被告甘露发在甘洛火车站担任货运代理和学习服务员期间,为四川宏达公司配送货车提供便利。他多次收到什邡秋瑾林业厅共计4700元的“便利费”。

第二,2006年6月,被告甘露发以车皮短缺为由,向什邡提供黄金

邱琳贸易公司提议对每辆分配的汽车给予100元的“便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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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06年8月,总共将分配68辆汽车。200年8月2日,该公司业务员韩某向被告支付了吗哪索要的5000元“便利费”。经集团总经理举报和成都铁路局纪委调查,赃款已追回。

3.在2006年春节和五一之前,赣鲁裕广有限公司和赣洛恒铁货运代理服务部发送现金2400元一件

被告甘璐的陈述确认了他在甘洛火车站担任货运代理和研究货运服务员期间,为四川宏达公司配车提供便利,并从什邡秋瑾林贸部李某处获得“便利费”4700元。确认2006年6月,他向什邡市秋瑾林商贸局提出每辆车给予100元“便利费”的建议。2006年8月2日,他以林商贸部的名义,从韩牟某处收到共计人民币5,000元的“便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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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确认,在2006年春节和“五一”节前,分别从甘洛宇光矿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牟伟和甘洛恒铁货运代理服务部经理黄某处收到现金2400元和3000元。

二。证人的证词

1.证人韩某、李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6月至2006年5月期间,甘璐多次被给予“便利费”,共计4,700元。

2.证人韩牟某、李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6月,甘露发向韩牟某、李某索要每辆车100元的“便利费”。在请示陈某后,李某和韩某承诺对每辆车收取50元和100元的车外控制费,给甘“疏通费”。然而,干路发使分配车的事情变得困难,因为他们没有兑现。2006年8月2日,韩某在甘露办事处给了甘露公司总计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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