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1 09:20:05浏览109次
一些学者对这三种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如学者、李在《受贿罪研究》中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非物质利益不能界定为贿赂,收受财物的方式应与物质利益相分离。在当前的立法框架下,那些可以用金钱衡量、可以定罪和判刑的人都可能成为贿赂犯罪的目标。该书还讨论了房地产、无生命物体、人体器官、假冒伪劣商品和违禁品是否可以成为贿赂的目标。
在综合考虑和分析上述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当前立法和司法技术的局限性,而不是简单地认定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是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应当全面准确地理解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不应过度概括。 第三,中国的互惠传统; 第四,中国相对落后的社会现实; 第五,当前腐败猖獗,反腐力度有限。据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应当逐步扩大对贿赂对象的解释;另一方面,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情节严重,贿赂对象的范围可以扩大。如果情节严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恶性,如苛求行为、人为障碍等。二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造成人员伤亡、食物中毒或社会不公、社会不稳定等。在这里,作者认为,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不影响情节。例如,某食品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甲在接受乙方购买的服务后,沉溺于对乙方食品销售行为的管理(消极行为或疏漏,如本应检查的100份样品中只有50份),导致某单位人员吃了乙方的食品后集体食物中毒。但是,如果是直接故意,作者认为应该根据危险的程度来看待损害,而不仅仅是损害的结果。例如,甲方同意出售变质的食品,即使它知道乙方正在出售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