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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书记,宜春一乡书记受贿三十六万领刑十一年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1 16:35:02浏览52次

乡党委书记陈伟华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6万元,最终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7月20日,江西省宜春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陈伟华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5万元,追回被告人犯罪所得36万元。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从1992年至2004年,他先后担任乡镇企业干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副主席、党委副书记和书记。1992年,被告人陈伟是芦村乡镇企业干部,宜春市第一烟花材料厂(芦村乡镇企业,以下简称材料厂)厂长。1999年6月23日,被告陈伟华代表材料厂与当时面临破产重组的新疆吐鲁番化工厂副厂长赵家春签订了合资协议。赵家春提供生产(硝酸钾)技术,负责管理和营销(占51%的股份)。材料厂提供场地和工厂设备资金(占49%的股份)。

宜春市腾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成立于芦村镇,赵家春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腾达公司于2000年春投产后,由于生产资金短缺,和赵打算由一方单独经营公司。2000年12月12日,被告与赵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同意赵以459.4万元(材料厂为腾达公司提供的资产账面价值)购买材料厂49%的股份;后来,腾达公司成为赵的全资公司。腾达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债务由材料厂承担,材料厂不再享有和承担腾达的债权债务。根据协议,赵家春在约定的期限内用腾达的原材料和现金付清了材料厂的股份转让款。2005年初,被告以赵参与成立腾达公司为由,要求其交出腾达公司的股份。赵家春担心陈伟华会利用他的权力给腾达的生产和发展制造困难,于2005年2月20日与陈伟华签署了一份补偿协议。双方同意腾达向陈伟华一次性赔偿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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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之后,陈伟华不会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给腾达制造麻烦。2005年2月28日至2006年3月17日,陈伟华11次从腾达公司获得36万元。

经查,被告人陈伟华在担任芦村镇主要领导和材料厂厂长期间,直接处理政府财政和材料厂的现金收支。辩护人称,偿还了材料厂筹建腾达公司的债务,在镇政府支出64万多元,其中付贷款利息12万元,由原材料抵充。付给出纳袁金辉的10万元是材料厂出售的设备的集合。支付给镇政府的15万元和为陈久根交通事故垫付的1.5万元纯属借款关系,陈伟华享有债权。被告陈伟华与腾达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后,自2006年3月17日起11次从腾达公司收到36万元。在此期间,仅向材料厂的员工支付了4100元。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丁夏生、袁金辉、证言及收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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