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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收受回扣算什么罪,医生收受处方回扣应属受贿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2 15:15:02浏览55次

最近,当地检察院发现当地一家国有医院的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品经销商的大量回扣,但他们是否收受贿赂引起了很大争议。

争议焦点:国有医院医生的处方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范围。

肯定观点:一些学者认为时效权利是一种公共权利。药房委员会决定医院购买什么药物,但医生决定使用什么药物和多少药物。因此,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经营权的延伸。

目的:医生处方是一种技术劳务活动。它不属于管理性质,也不属于公务。因此,从法律规定的对特定犯罪的惩罚的严格意义上来说,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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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的观点是:根据现行刑法,国有医院的医生如果利用《执业医师法》的处方权收受回扣,就应该犯有受贿罪。

国有医院医生的医疗工作是官方性质的。

虽然从抽象的角度来说,医生治疗病人疾病的医疗活动是利用他们的医学知识为病人服务的专业活动。他们不能被视为执行公务,而是劳动服务活动。然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国有医院医生的医疗活动实际上包括劳动服务活动以外的管理活动。

正如一些人指出的那样,药品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生的处方权。国有医院的药品管理包括采购、储存和销售,其中销售包括处方、药房和病房(病人)用药。药房只根据处方销售药品,所以决定药品销售的是医生的处方。医生诊断出某种疾病后,有权根据自己的处方权,在不同类型的药物和同一类型药物的不同制造商之间自由选择,并决定使用多少。对此,医院行政领导、业务部门和药品采购部门无权干涉。尽管医院的药房委员会决定进入药房让医生选择特定的药物,但最终决定使用哪种药物以及使用多少药物来治疗疾病仍取决于医生的处方行为。

在目前的医疗体制下,医学和医学并不是完全分开的。患者通常在收到医生的处方后在医院购买药物,因此医生实际上通过开具处方来参与医院的医疗管理事务。也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一些供应商在药品进入药房后,会根据有关医生开出的药品的实际销售量给医生回扣。因此,笔者认为,国有医院医生的医疗工作具有公务性质,医生可能成为贿赂的对象。

它不违反贿赂罪的法定刑原则。

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没有明文规定,医生收受处方回扣等违法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作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争议的。诚然,刑法中没有关于如何处理医生收受处方回扣的明确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以解释的方式认定上述行为有罪。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规定了保护人权的目的,但并没有规定刑法的规定不能得到恰当合理的解释。只要不涉及刑法禁止的类推适用,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对社会有害的某种行为,可以通过合理解释认定为犯罪。

至于是否“从事公务”的问题,中国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从未遇到过。例如,在1997年刑法之前,曾有一场关于销售人员和其他在国有商店从事劳动活动的人贪污金钱是否构成贪污罪的争论。当时的理论认为,国有商店的销售人员不是从事公共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是从事劳动服务的工人。然而,在提供销售服务的同时,他们也管理公共产品(商品和销售资金)。他们利用这一便利条件非法占有他们管理的商品和销售资金,这构成了腐败犯罪。司法解释也承认这一观点。根据1989年11月6日“两高”《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直接从事生产和运输的工人、农民、办公人员、个体劳动者和处理公共财产的士兵,如果只从事劳动,就不能成为腐败的对象。换句话说,当这种行为也具有官方活动的性质时,它就可能成为腐败的主体。后来,由于刑法规定的职业犯罪,主要从事劳动服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现在被直接认定为职业犯罪,而不考虑腐败。然而,从这一历史演变中可以看出,当一个行为者的工作同时具有公共服务和劳动服务的性质时,根据一种性质来识别他的行为并不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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