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2 15:10:02浏览131次
案例:
甲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乙和他的亲友。为此,甲方从乙方处收到两套房屋(无房产证),价值超过200万元,案发前已装修使用一年多。
不同意见:
在审判过程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是一致的,但对其受贿罪的形式是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甲方实际拥有该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未取得所有权,在民法上对该两处房屋没有完全的控制和使用权,尚未达到收取全部贿赂的标准,因此甲方的贿赂仍处于未完成状态。
另一种观点是:A的贿赂已经完成。
评论: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过去,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有很多理论,但现在刑法学界和实务部门都接受了行为人是否受贿的标准,即只要行为人客观上从他人处获得贿赂,无论他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他的贿赂行为都是成立的。对于动产贿赂犯罪,一般是在行贿人向受贿人行贿时完成的,实践中没有疑问。但是,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不动产如不动产的接受,在认定犯罪完成的时间上存在着一些争议。
笔者认为,属于房地产性质的房屋使用价值的实现无非是居住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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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说,对于针对不动产的贿赂,从侵犯客体的角度来看,只要实际接受达到了客观占有,受贿人就已经享有了贿赂的利益,无论他是否已经为他人的不动产办理了合法的转让手续。他受贿罪在刑法意义上已经完成,从而侵犯了本罪所保护的客体。将刑法中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等同于民法中合法占有的认定标准是不恰当的。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的实现不受相关民法中实际考虑的充分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某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合法取得并不构成对事实上占有的认定的障碍。此外,即使该刑法的否定评价行为通过履行相应的登记和转移程序完成了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但由于其刑事违法性,该行为在法律上仍然是无效的。只要行为人接受他人给予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该财产不在所有人的实际控制之内,并且受贿者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就可以认为受贿罪成立。
在这种情况下,a在接受房地产后,长期居住和使用房地产,甚至装修房子。虽然他没有办理房地产证,但鉴于a已经客观地实现了对房地产的实际占有和使用,并且受贿的客观目的已经实现,这就构成了受贿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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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自2004年起,被告人徐洪进担任鄱阳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主管人事、土地使用和土地交易。2004年5月至6月,玉山县城建综合开发公司鄱阳湖分公司总经理刘海璐来鄱阳湖购买鄱阳湖县农机公司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刘海璐找到被告徐洪进,询问土地转让政策和农机公司土地的价值。徐洪进给出了详细的答复。2004年7月和8月,刘海璐再次找到徐洪进,要求徐洪进提供土地评估后的土地分类、土地性质和基准价格等信息..点击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