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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收受回扣算什么罪,医生收受处方回扣应属受贿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2 15:15:02浏览55次

将回扣视为犯罪不符合普通人的感受。

国有医院最初是由国家通过财政拨款或部分通过国家拨款建立或支持生存和发展的。它们是由政府实施某些福利政策的公共福利机构。其中,工作人员的工资来自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的税款。但是,如果医生除了从国家财政中获得工资外,还从药品和设备经销商那里获得回扣,这不仅违背了纳税人从事救死扶伤活动的期望,而且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和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增加企业和患者的负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增加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机会,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那些认为医生接受回扣不构成贿赂的人不会否认这一点。但是,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来看,他们认为上述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利用业务的行为,而不是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是刑法没有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该说这种观点是不恰当的。事实上,对于医生、律师、体育比赛的裁判以及其他依靠专业知识和资格从事某些活动的人来说,很难在什么是职位和什么是企业之间划清界限。这是因为这些人从事的工作本来就是公共事务,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生存与发展。

这只是国家在管理模式中通过某些程序把它们给了个人。

这些人从事的工作,一方面具有管理或专门处理公共事务的特点;另一方面,它也具有完全依靠自己的技能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的两重性。换句话说,他们的业务或劳务就是管理或具体处理公共事务。因此,这些人的工作性质不能简单地从他们是官员还是劳工的角度来判断,还应该从他们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角度来考虑。这一点只能通过查看现行刑法中关于贿赂的条款来理解。刑法将贿赂罪与渎职罪分开,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国家公职人员犯罪的色彩,但强调了利用“从事公共事务”的机会获取合法报酬以外的收入的特点。处方权是国家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赋予具有特定资格的人的权力(因为只有特定的人才拥有它,它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权)。拥有这种权力的人,一方面从国家财政中获得合法的工资,另一方面非法接受他人的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按照一般人的理解,这不是典型的“以权换利”的贿赂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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