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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交易形式不包括什么,以交易形式受贿中“度”的把握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3 22:05:02浏览143次

“双高”《意见》第1条规定,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客户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方式收受客户财物的,按收受贿赂: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客户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处罚;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客户销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明确的,虽然存在一种交易形式,但利用这种交易形式从客户处低买高卖接受他人财产的实质仍然是贿赂权钱交易。

显然,这一规定无疑将成为惩治此类贿赂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执法依据。然而,如何运用它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因为很难把握交易形式中的贿赂与正常交易行为之间的“程度”,尽管“两高”《意见》也设定了一个标准,即明显高于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参与意见制定的相关人员也提出了:“关于保证程度,鉴于此类交易的对象大多是房屋、汽车等大型贵重物品,稍有下降几个百分点,金额可能会达到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如果只是简单地规定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房屋和汽车,如果达到了受贿罪的定罪数额的门槛,将被视为受贿罪,而且打击范围可能过于宽泛,因此“两高”《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 (1)正是由于这种“程度”的限制,这一规定不仅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而且还带来了许多不良后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高”《意见》使用“明显低于或高于”作为区分正常交易行为和交易形式贿赂的标准,但是什么是明显的低买高卖?比市场价明显低多少买,比市场价明显高多少卖?刑事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明显”的价格差异。总的来说,有三种主要情况。

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低价格或高价格接近市场价格(例如,如果某栋房子的市场价格是50万元,以52.5万元卖给客户,或以47.5万元购买,差额只比市场价格高或低5%),就比较容易认为它不“明显”。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低价或高价房屋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很大(例如,如果一栋房屋的市场价格为80万元,而该房屋是以40万元从客户处购买的或以120万元出售的,则该差异比市场价格低50%或高),则更容易将其识别为“明显的”。

在第三种情况下,如果交易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前两者之间存在差异(例如5%和50%之间),司法机构如何控制具有定罪功能的“明显较低”和“明显较高”的金额标准?毫无疑问,即使没有“两高”《意见》规定,司法实践也可以处理前两种情况,但这恰恰是最需要解决的第三种情况。“两个高点”《意见》是由“明显”这个词指导的,这个词是有限的,但实际上是不能被限制的。

其次,明显偏低或明显偏高是基于社会观念、认知能力和价值判断倾向的主观判断。从受贿罪的构成来看,《意见》“两高”中“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规定,解决了:行为人受贿罪的性质和数额与市场价格偏离过大的问题。数额是犯罪的客观要件,用主观判断来确定客观要件不符合客观要件客观性的基本属性。但是,贿赂性质的认定应当以行为人的犯罪构成和行为人以外的人的主观认识是否“明显”的判断为依据,这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定罪原则。此外,由于主观判断取代了客观事实,不同的人由于不同的理解、判断能力和价值取向,必然会有不同的判断结论。在案件认定过程中,不仅控辩双方的立场不同会有不同的解释,甚至同一司法机关的不同调查人员也会有不同的意见,更不用说不同地方或同一地点的不同司法机关对同一数额的理解是否会有“明显”的差异。

此外,在司法解释中明显低于或高于主观判断还会产生更多的弊端,如扩大司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没有客观标准,而且它是纯粹的主观判断,所以它最终只能由法院的主持法官决定。

可见,“显而易见”条款为司法腐败提供了一个新的参照依据。过去的司法经验告诉我们,当法律规定非常明确时,司法腐败就没有漏洞,当法律规定具有太大的灵活性时,司法腐败的可能性就不可避免。目前,“两所高中”《意见》采用了极其灵活的“明显”一词作为行为人确立贿赂犯罪的标准,这无疑将为司法腐败在这类交易形式中认定贿赂犯罪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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