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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交易形式不包括什么,以交易形式受贿中“度”的把握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3 22:05:02浏览143次

不可否认,相关专业机构可以通过评估来确定市场价格的高低,我们不怀疑专业机构的评估能力。然而,专业组织只能得出市场价格是高还是低的评价结论,而不可能得出市场价格是“明显高还是低”的评价结论。由于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数额是“明显的”,而且没有自己的标准,专业组织当然不能就其是否“明显”得出结论。因此,显然很难依靠专业组织的评估来解决这个明显的问题。如果一个专业机构能够得出一个“明显”的评价结论,它可能处于一个非常荒谬的境地,即一个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熟悉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法律赋予较多的刑事案件调查、起诉和审判权力的司法机关,无法确定案件的性质,而一个非执法性质的专业评价机构,如果其评价结论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则可以确定行为人的贿赂犯罪的性质。

“双高”《意见》的第1条旨在为调查人员提供解决方案,以处理贿赂形式的具体而棘手的问题。然而,由于采用了“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不确定判断标准,这一司法解释仅具有宣示意义,没有实际指导价值。对此,最近一些权威解释文章还建议,“从目前调查和处理的一些案件来看,应该受到严厉惩罚的主要是以非常低甚至象征性的价格接受客户价值很高的房屋或汽车的行为。一般来说,那些以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购买的,尽管数额可能相对较大,但不应作为犯罪进行调查。

有多少差异属于“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可以根据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的具体分析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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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这种解释实际上是对西方的一种无奈的评论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必须避免设置一些容易导致司法判断混乱的规则,因此在交易型贿赂案件中应明确界定入罪标准。对于交易形式的贿赂,笔者不同意将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收益视为贿赂。“两高”相关负责人指出,如果规定以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买卖房屋、汽车等物品,达到受贿罪定罪数额的起点,将构成受贿罪,并可能模糊正常交易与权钱交易的界限。 (3)作者认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从其委托人处低价或高价购买超过一定比例(根据公众普遍接受的比例),就可以被视为贿赂。将偏离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假设为30%)确定为交易活动中贿赂的入罪标准,不仅界限清晰,避免了“两高”《意见》中“明显高于或低于”的不确定性,而且有助于区分正常交易,确保一定比例内的正常交易不会因法律条款的不确定性而被不当纳入刑事调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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