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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贷款,祝某某等违法发放贷款、受贿案,二审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5 19:45:02浏览87次

被告朱谋谋对指控的受贿罪基本没有异议,但认为他收到的三星手机价值只有4000元左右,5800元的估价过高。被告朱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朱某收到价值4000元的礼品卡。在借钱之前,他无权达成交易。他不打算在接受礼品卡时获利,这不构成受贿罪。 (2)被告朱某收受三星手机价值5800元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受贿罪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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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高某在司法机关介入前归还的一部照相机和两部手机不应作为贿赂处理。高某的受贿金额只能确定为6900元,如果自首,可以依法免除刑事处罚。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我希望某某非法贷款

1999年初,被告人朱谋谋、高谋分别会见了唐鹏(唐晓东)和郭忠卫(均另行处理)。同年2月初,唐鹏帮助中国工商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营业部”)存入3000万元。1999年3月,唐鹏、郭忠卫以同丰酒店土地使用权抵押,向工商银行营业部申请贷款1150万元。1999年3月4日,工行营业部明知抵押物价值不足,存在不同的贷款用途,向同丰酒店发放贷款1150万元,即实际使用人是在合同物资交易市场的唐鹏和郭忠卫,以同丰酒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同年5月,唐鹏和郭忠卫先后将贷款汇入同丰酒店账户进行还款。还款后,唐鹏、郭忠卫等人向工商银行营业部申请贷款通丰酒店,用于经营物资交易市场。同年5月21日,被告人朱某(时任营业部副总经理、营业部负责人)明知贷款用途不一致、抵押物不足,再次指示高某等人为同丰酒店办理1200万元的贷款审批手续,导致该笔贷款仍未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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