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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退还,受贿人案发前退还给行贿人的款物应否追缴?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7 07:10:02浏览184次

【案情】

被告人彭在担任国有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收受王、李、于三人的贿赂322万元。在得知王涉嫌受贿被调查后,彭将一张银行卡和11.8万元人民币退还于。不久,彭因涉嫌受贿被立案调查。

【法律分析】

刑法总则规定了受贿者非法获得的所有财产。只要受贿人在犯罪前不返还受贿人的财物,就已经是具有法律性质的赃款赃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1、受贿人案发前退还行贿人的款物属于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追缴的范畴。

《刑法》第64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用于犯罪的违禁品和个人物品应予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应当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从受贿者的角度来看,返还的金钱和物品已经被法律认定为贿赂数额,属于赃款赃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从行贿者的角度来看,金钱和物质是用于行贿的金钱和物质。只要符合定罪标准,这些钱和材料就是犯罪,应予以追回和没收。

2、对该笔款物依法予以追缴与鼓励受贿人及时退还、上交请托人财物相互促进、不相矛盾。

中国的刑事法律法规鼓励并支持及时返还或移交贿赂,这被直接认定为“非贿赂”。然而,他们不支持为掩盖罪行而返还或移交贿赂,这也是一个严厉打击犯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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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委托人的财物,及时返还或者移交,不属于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后,因自身原因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原因被调查处理,为隐瞒犯罪而被退回或者移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本案中,彭因了解到王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涉嫌受贿,将余的银行卡及11.8万元现金予以返还。因此,彭的行为不属于及时回报。

3、向一方追缴,还是向双方重复追缴?向受贿人追缴还是向行贿人追缴?

因为贿赂和贿赂都属于目标犯罪,虽然双方都会在犯罪数额上进行认定,但事实上在金钱被给予受贿者之后,受贿者就不存在了。在被返还给行贿者之后,行贿者的办公室实际上并不存在。也就是说,行贿者用于实施犯罪的金钱和物质是行贿者非法获得的金钱和物质,二者是一致的。重复追回的,不属于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回范围。从适应刑事责任、案件实际情况和便于执行的角度来看,应当考虑向行贿人追缴贿赂。首先,退款本身是在行贿者的地方。 第二,如果受贿者被追回而不是受贿者,受贿者实际上将会交出另一笔钱,因为所涉及的钱已经归还给受贿者。对于行贿者来说,之前送出的贿赂款可以追回,而没有相应的经济损失,这必然会导致对行贿者的纵容。

 4、因被勒索行贿的,应否追缴?

《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敲诈勒索而获得金钱或者财产,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属于贿赂。"也就是说,如果被敲诈者获得了合法利益或者没有获得合法利益,其行为的性质就不是贿赂。在这种情况下,在犯罪之前返还给行贿者的金钱和货物不应被追回。因为索贿者不仅不构成犯罪,而且其财产权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侵犯,属于被害人的角色。受贿者返还的金钱实际上是被勒索者的合法财产,而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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