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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渎职与受贿行为并存时的处断原则

来源:受贿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8 08:10:05浏览139次

第三,对牵连犯从重处罚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处罚和司法实践中的不便。由于牵连犯属于一种犯罪,国家对几种牵连犯只有一种起诉权和处罚权。在实践中,如果先判轻罪,就会导致重罪不罚的现象。例如,某个C挪用数千万资金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其中,挪用资金行为属于手段行为,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这是一项重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是一种故意行为,最高可处以五年监禁,这是一种轻罪。如果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首先发生,而挪用资金的行为尚未被发现,司法机关将只调查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最多只能判处五年监禁。从一罪判决来看,由于国家只有一项处罚权,如果在执行处罚期间或之后发现有挪用资金的牵连关系,挪用资金的犯罪行为不能单独追究。结果,重罪被轻判,罪犯利用了这一点。如果机械地执行“一罚一罚”的原则,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原判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挪用资金的严重犯罪将另行处理。分开fr

第四,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来看,变通只是个别规定,数罪并罚是压倒性的多数。刑法和司法解释明确惩处十多起案件中的牵连罪犯,如组织、领导和参与恐怖组织以及利用这类组织实施谋杀、爆炸和绑架等犯罪。保险欺诈和故意损坏财产、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患病等保险事故;盗窃机动车作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除外)的犯罪工具,并占有或者丢失机动车的;挪用公款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索贿受贿挪用公款构成犯罪等。从刑法和司法解释中的大量规定可以看出,对牵连犯的处罚倾向于数罪并罚,只是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犯罪从重处罚。

当然,对几起牵连犯罪的合并处罚并不是绝对的。《刑法》第399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对一种犯罪的处罚,除此之外,如果刑法已经对一种犯罪进行了评估,则不应对几种犯罪实行合并处罚。例如,如果犯罪人使用破坏性手段进入他人的住宅并实施盗窃或抢劫,尽管非法侵入住宅的目的是实施盗窃或抢劫,但由于非法侵入住宅与盗窃或抢劫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因此没有必要以非法侵入住宅与盗窃罪或非法侵入住宅与抢劫罪来惩罚犯罪人。由于刑法及相关法规对入室盗窃和入室抢劫作出了特别规定,因此入室盗窃行为被纳入盗窃和抢劫的统一评价范围。其中,入室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在司法实践中,入室盗窃要比普通盗窃受到更重的处罚。如果非法侵入房屋的行为被单独定罪,则违反了刑法中禁止重复评估的原则。又如,《刑法》第229条规定,中介组织成员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文件,情节严重的,以提供虚假文件罪定罪处罚,但从重处罚。在上述罪行中,立法出于各种原因将参与行为规定为犯罪。当然,我们不能违反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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